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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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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马婷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惠钢义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尚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聚电子")因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西安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西安中院于201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凯聚电子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裁定公司重整,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为重整期间。

 2011年12月29日及2012年2月2日,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83,321,471.40 元、美元13,407,150.18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5,228,667.16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6,762,698.74元、美元25, 899,781.59 元。

 2012年2月21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等14 户债权人的债权人民币312,162,698.74 元,美元25,899,781.59 元。其中担保债权人民币27,961,563.95 元、美元18,558,037.04 元;普通债权人民币284,201,134.79 元、美元7,341,744.55 元。(2)对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东投资")申报的债权数额人民币194,600,000 元予以确认,舜东投资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临时表决权。

 2012年4月6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予以通过,普通债权组经表决未通过。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于2012年4月9日依法向西安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4月23日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2年8月2日,经西安中院司法鉴定中心摇号产生了三家拍卖机构(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陕西汇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开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46号和第00007-47号,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已基本完成,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延长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3年4月22日。

 2012年11月,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得到全部解除。

 201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60号和第00007-61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3年10月22日。

 2013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85号和第00007-86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4年4月22日。

 2014年4月14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03号和第00007-104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4年10月22日。

 2014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17号和第00007-118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5年4月22日。

 2015年4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3号和第00007-124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5年10月22日。

 2015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9号和第00007-130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6年4月22日。

 2016年4月22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40号和第00007-141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资产变现等工作,但关于资产过户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6年10月22日。

 2012年7月31日,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要求以公司原总股本128,728,066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2,182,016股股份,该部分股份登记至全体股东名下。2012年8月1日,全体股东名下新增的股份过户至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2012年8月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751号《验资报告》,公司股本由12,872.8066万元人民币现变更为16,091.0082万元人民币。2012年9月14日,公司完成了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2012年9月29日,根据《重整计划》,战略投资者莱茵达控股集团、张金成将其持有的莱茵达公司45%股权于过户至公司名下。2012年10月9日,按照《重整计划》,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中的25,745,613股股份(其中:限售流通股7,764,195股,无限售流通股17,981,418股)过户至张金成名下,张金成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此外,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的剩余6,436,403股股份将偿付给债权人以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公司重整拍卖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应收债权、长期投资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无形资产。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已经公开拍卖完毕,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拍卖成交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23日第二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陈剑以18,03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持有的公司3,494,743股股票(其中:限售流通股1,053,922股,无限售流通股2,440,821股)。2013年4月20日第五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张新龙以4,3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竞买人左林佳以21,1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首层甲部(1F2-1F10),建筑面积813.1㎡;竞买人姚庆以4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25号、26号、28号停车位;竞买人彭琪以1,2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18至24号以及27号、29号停车位。2013年6月4日第六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邹卫国以6,5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一层甲部(建筑面积1449.88㎡);竞买人虞忠国以6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电子设备及办公家具;竞买人樊建华以24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33号、34号停车位;竞买人邹卫国以12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36号停车位。2013年9月10日第七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樊建华以96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30号、31号、3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停车位;竞买人万正强、樊建华以12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35号停车位;竞买人章克俭以1,17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丰华股份"16.65万股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615】)。2013年10月10日第八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上海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9,37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7层局部(建筑面积549.47㎡)。2013年12月11日第十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王蕾、王蓓以1,4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南汇航头镇航兴北路95弄7幢13号102室,14号101室、102室共三套房产(建筑面积256.29㎡);竞买人陈洪星、颜侠倩以16,8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6层商用房(建筑面积1025.16㎡);竞买人袁进、任培春以14,71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13层商用房(建筑面积964.42㎡)。2014年4月2日第十一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上海博仁实业有限公司以18,8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7层商用房(建筑面积1025.16㎡);竞买人上海博仁实业有限公司以15,9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2层部分(建筑面积926.51㎡)。由于竞买人上海博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公开竞得公司所属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2层部分及27层商用房后逾期未全额缴纳拍卖价款,2015年4月22日在西安中院对前述资产重新公开拍卖,竞买人颜侠倩、陈洪星、李泰然以16,1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7层商用房(建筑面积1025.16㎡)。2015年7月9日在西安中院对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公开拍卖中竞买人袁进、丁立新以33,3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6层商用房(建筑面积2389.87㎡);竞买人上海渤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12,91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2层部分房产(建筑面积926.51㎡)。2015年11月12日在西安中院对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现将资产拍卖结果公告,竞买人上海蜈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52,41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5层商用房(建筑面积3953.13㎡,不含室内物品);竞买人邵宁修以235,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应收债权;竞买人邵宁修以17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应收股利。

 2、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清偿货款及代理费、逾期利息、汇率损失总计人民币211,793,387.87元,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终审裁决,裁决款大部分已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45,547,064.72元。

 3、上海银行静安支行诉讼公司归还2500万元借款,诉讼已调解,目前裁决款部分已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26,526,578.06元。

 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起诉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已裁决归还代偿款本金及代偿款利息、仲裁费等,未执行付款。后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434,985.95元、美元18,558,037.04元。

 5、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 、利息、汇兑损益等,已调解,调解款已大部分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7,557,139.24元、美元7,341,744.55元。

 6、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诉讼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裁决,因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舜东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舜东公司债权为人民币19,460万元,并给予舜东公司前述金额的临时表决权。

 7、本公司的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作为原告诉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案:莱茵达与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宁金润”)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海宁金润自2011年6月20日起每三个月等额向本公司支付一次租金,同时莱茵达与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高水甫和高湘凤(简称“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

 2011年12月20日,海宁金润出现可能破产的情形且无能力支付第二期及以后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租赁物并冻结了海宁金润及担保人的相关账户。莱茵达与海宁金润及担保人于2012年2月8日签订了《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同日担保人之一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即提供了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全面履行《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的保证金。追加担保人浩远化纤的法定代表人吴智浩及其妻子王益平对上述调解方案的全面履行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莱茵达于2012年2月22日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海宁金润和担保人之一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分别依据(2012)嘉海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嘉海商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莱茵达已经参加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组织的全部债权人会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应收租金债权和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也均已经得到了破产管理人的确认。承租人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和保证人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2014年5月,在破产管理人的主持下,莱茵达将本项目的租赁设备以258元的价格出售给重整方浙江海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款项已支付完毕。同时,按照已通过的破产重整方案,莱茵达又收回41万的债权,剩余约140万元的债权,莱茵达已于2014年7月份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及高水甫等担保人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8月海宁法院接受上海浦东法院的委托,同意莱茵达直接参与担保人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分配,2016年 2月24日, 最后一次债权分配已到帐,分配金额为55,223.81元。目前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处置完毕,莱茵达作为无抵押债权人未得到清偿。

 8、莱茵达作为原告诉福安市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莱茵达与福安市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路达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通公司”)、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简称“良兴机电”)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

 2011年4月29日莱茵达与路达公司、永通公司、良兴机电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各方达成(2011)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陈长清、吴春良、吴赛霞及畅和公司自愿加入担保关系,为路达公司在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各方约定:如各被告未能按时偿付任何一期款项的,莱茵达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一并执行,并按412,500元收取名义货价。案件调解后各被告能按时支付相应款项。但自2011年12月起有所拖延,延误10天左右方才支付。2012年2月初,莱茵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各被告分两次支付了1,218,000元。2012年3月莱茵达与良兴机电、吴春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2年1月26日至2013年12月26日止,每月向莱茵达支付608,768.96元租金。同时签署了《担保协议》,追加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方仅支付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2012年1-3月共3期租金,因良兴机电、吴春良以及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5月,莱茵达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担保人之一的良兴机电农业银行基本户以及中信银行贷款户,并以此逼迫良兴机电尽快履行担保义务。2013年6月起,担保人之一的良兴机电与莱茵达持续协商担保责任承担的方案。经过多次的谈判,确定由吴春良实际控制的福建市弘商机电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弘商贸易”)以及福建省南凯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凯电子”)追加提供担保,并于2013年9月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协议》,在此前提下莱茵达解封良兴机电的银行账户。通过延长还款周期的方式由良兴机电承担担保义务,但担保方仅支付了《担保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款项。莱茵达于2014年11月,对弘商贸易以及南凯电子等担保企业进行立案起诉,并对弘商贸易持有的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安市南山典当行的股权及南凯电子名下持有的1,789.54平方的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2015年7月5日,浦东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弘商贸易等被告对良兴机电及吴春良向莱茵达所负担的的12,783,917.12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目前本案判决书经公告后已生效,被告仍未按判决书判决的时间支付款项。

 9、莱茵达作为原告诉浙江康辉铜业有限公司案:莱茵达与浙江康辉铜业有限公司(简称“康辉铜业”)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康辉铜业应当自2011年12月6日起每月等额向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康辉铜业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与康辉铜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与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和陈德康(简称“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2012年3月15日,由于康辉铜业无能力支付第三期及以后的租金,莱茵达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租赁物,并冻结了康辉铜业及担保人的相关账户。担保人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与莱茵达进行调解,并于2012年5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案外第三人劳小农和梁金根同意作为新的担保人一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莱茵达与康辉铜业、担保人、劳小农、梁金根达成的调解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

 莱茵达现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强制执行已由浦东区法院转由债务人当地的上虞法院履行,2013年7月,上虞法院出具拘留决定书强制将劳小农带到法院,与其签订剩余180万的《执行和解协议》:a、劳小农2013年7月10日支付10万元(已支付);b、2013年9月15日支付40万;c、2013年10月15日支付60万;d、2013年12月15日支付70万;e、同时,劳小农妻子郑志瑛名下的奔驰SL300为上述劳小农的债务做担保,如任何一期未偿还则将该车辆变卖或拍卖用于偿还上述债务,且该车辆现已放置在上虞法院指定的场所;上虞法院与梁金根剩余145万元的执行款达成《和解协议》。莱茵达已分别于2013年8月1日收到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45万元及2014年1月15日收到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自2013年9月起,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变卖设备方式可得款80万元,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该笔款项优先偿还莱茵达的债务。因劳小农及梁金根未及时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和解协议》,莱茵达持续协调督促上虞法院拍卖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梁金根、劳小农的资产,并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被告资产拍卖款项31.77万元,莱茵达仍在持续督促上虞法院继续拍卖被告资产。

 10、莱茵达与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玻璃”)于2011年10月27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力玻璃应当自2011年10月27日起,按月等额向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中力玻璃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于2011年10月27日与中力玻璃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同日与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台艺天然石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且同日汤传兴出具了保证书。2012年9月开始中力玻璃未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正式起诉中力玻璃、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台艺天然石料有限公司及汤传兴。莱茵达于2013年8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于2013年9月初对中力玻璃以及除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以外的其他担保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与莱茵达约定,追加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根夫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作为对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不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2013年9月12日,郑国根夫妇向莱茵达出具《保证书》。中力玻璃于2013年5月起,因经营不善开始重组,并于2013年12月向杭州萧山法院申请破产。2014年5月20日,浦东法院做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莱茵达对中力玻璃享有债权20,316,734.70元,且中力控股集团等被担保人对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莱茵达也已积极参加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组织的全部债权人会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应收租金债权和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也均已经得到了破产管理人的确认,因重整方案未定,破产重整仍在进行中。2014年8月,判决生效后,莱茵达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东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萧山法院以案件正在重整为由退回浦东法院。2015年1月债权人会议最终通过重整方案,普通债权组清偿比例为9%,关于对莱茵达的债权,管理人提出以投放本金的40%清偿或者取回租赁物,在此基础上,莱茵达与管理人及汤传兴进行多次沟通协商,通过对多种方案的比较,最终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租赁物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租赁物总价款1,500万,按月分期付款,2年付清,每月的15日支付,第一年支付总价款的30%,第二年支付总价款的70%,同时重组后中力控股及汤传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第一个付款日因重整未完成而推迟到2015年10月15日付款。自租赁物买卖《协议书》签订后,截至本报告日,莱茵达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11、莱茵达与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龙建设”)于2012年6月6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游龙建设应当自2012年6月6日起,按季度向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游龙建设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于2012年6月6日与游龙建设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同日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且同日由单喜春、蔡文月、单杭平及李文芳出具了保证书。由于从2013年3月开始游龙建设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于2013年6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喜春、蔡文月、单杭平及李文芳,并于2013年6月对游龙建设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3年12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部分争议不大。2014年2月1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游龙建设向莱茵达支付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26,796,563,11元,金厦建设集团等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21日,金厦建设集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14年10月29日审理此案,于2014年11月18日做出(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莱茵达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年初,浦东法院对金厦建设集团承建的杭州市下城区西文经济合作社及浙江音乐学院项目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告知上述两个项目的筹建部停止支付金厦建设集团的工程款,并将需要支付的工程款项暂支付到浦东法院;协助执行发出后,浦东法院了解到,已有多家法院对金厦建设集团承建的上述两项目筹建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并了解到金厦建设因拖欠工程款事情影响较大,浙江省已禁止金厦建设集团在浙江省范围内进行投标活动。

 12、莱茵达与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汽车”)于2010年底开始合作汽车厂商融资租赁业务。2011年3月28日,莱茵达与精功汽车及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莱茵达向承租人所收取的租金,均由精功汽车代收,如果承租人有逾期,则精功汽车代为清偿,且精功集团为精功汽车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精功汽车在汽车生产资质方面遇到些问题,于2012年6月开始逾期支付租金,到2013年中期,精功汽车股东由精功集团变更为镇江国资委旗下的汽车产品平台公司,精功汽车的管理层也相应发生了变更,但精功汽车的租金逾期越来越严重,经莱茵达多次催收,均无结果。莱茵达于2014年5月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起诉,并对精功汽车及精功集团进行了财产保全,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该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承租人人数教多,建议莱茵达提起司法审计,对精功汽车应收租金总额及已收租金总额进行司法审计,目前,司法审计工作已结束,审计报告对莱茵达的债权基本确认,法院已向原被告双方征询司法审计意见,2016年1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部分争议不大,但对审计报告中的债权金额的确认及个别承租人债权转让后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有争议,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13、莱茵达与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制药”)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科创制药应当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月等额向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科创制药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于2012年12月27日与中力玻璃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同日与科创控股集团、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且同日何俊明、张燕出具了保证书。自2014年12起,租金开始出现逾期。2015年7月16日,莱茵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初对科创制药及其他担保人采取保全措施。2015年10月9日,浦东法院开庭审判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约定,科创制药对诉讼债权分3次支付完毕,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支付完毕,各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本报告日,尚未收到上述调解书约定的款项。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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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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