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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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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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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公司负责人李永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赖懿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杜忠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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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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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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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本期末余额为24.74亿元,比年初38.28亿元减少13.54亿元,减幅35.37%,属正常经营波动,公司目前资金存量充足,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2)应收账款:本期末余额为3.58亿元,比年初2.35亿元增加1.23亿元,增幅52.23%,主要是代垫客户运费及应收水渣款增加。

 (3)预付款项:本期末余额为1.96亿元,比年初1.00亿元增加0.96亿元,增幅96.19%,主要是本季度预付进口矿石和煤等原材料款项增加。

 (4)其他流动资产:本期末余额为0元,比年初0.99亿元减少0.99亿元,减幅100%,本项目为期末应交增值税负数重分类列报,年初多交部分在本季度逐步抵减完毕。

 (5)在建工程:本期末余额为3.05亿元,比年初2.16亿元增加0.89亿元,增幅41.38%,主要是本报告期投入的工程项目未完工结转。

 (6)应交税费:本期末余额为2.09亿元,比年初1.06亿元增加1.03亿元,增幅97.71%,主要是应交增值税增加。

 (7)财务费用:本报告期为0.94亿元,比上年同期1.39亿元减少0.45亿元,减幅32.59%,主要是借款利息支出减少及汇兑净收益增加。

 (8)净利润:本报告期为0.15亿元,比上年同期-3.47亿元增加3.62亿元,主要是今年一季度钢材价格出现了一波较有力度的反弹,公司抓住时机多产快销,由于生产耗用的矿、煤等原燃料大部分在2015年12月份订购,成本较低,获得了较好的收益。

 (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为4.93亿元,比上年同期-12.83亿元增加17.76亿元,主要是本报告期利润增加、存货减少,以及经营性应付款项维持在较稳定状态,减少现金流出。

 (1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为-18.99亿元,比上年同期3.56亿元减少22.55亿元,主要是公司一季度适当放缓银行借款。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柳钢股份、拓兴成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拓兴成公司以其与柳钢股份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的货物为质押,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拓兴成公司向柳钢股份订购钢材,并指定柳钢股份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款项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柳钢股份收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承兑汇票后,按协议约定发货。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以尚有价值人民币114,658,494.59元的钢材未收到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柳钢股份、拓兴成公司。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已开庭审理,尚未审理终结。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公告查询索引: 2014-014,2014-015,2015-001

 (2)柳钢股份、柳钢集团与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做出民事调解书((2015)桂民二初字第1号),柳钢集团、柳钢股份与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桂公司”)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南桂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前支付柳钢集团、柳钢股份货款120,000,000.00元及利息324,333.00元。南桂公司未按协议规定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6年3月31日,柳钢股份应收南桂公司款项金额38,340,661.12元。

 (3)柳钢股份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支行、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合同纠纷案柳钢股份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支行、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目前尚在审理中,截止2016年3月31日钢股份应收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款项金额17,000,000.00元。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控股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在本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经营业务中将不会利用集团公司在柳钢股份的控股地位从事任何损害柳钢股份及其他众多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且,今后不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柳钢股份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果集团公司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声明与承诺,集团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承诺在本公司存续期间有效,自2007年2月27日起履行。

 集团公司在本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如果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或控制的公司/企业/单位存在与柳钢股份钢铁主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在柳钢股份提出收购要求时,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或控制的公司/企业/单位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转让给柳钢股份。”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目前未有与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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