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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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冯秀明(代行董事长职务)主持,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董事张杨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许红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向东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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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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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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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01得票数786,467,29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100%;
议案2.01得票数786,467,29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10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选举的独立董事、股东监事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23日。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福祥、温帅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