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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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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6—026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15:00 — 2016年4月26日15:00;

 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 至2016年4月26日15: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股份359,175,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96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6,308,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8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866,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90%。)

 2.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报告及报告摘要见2016年4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1)表决情况:

 同意358,687,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3%;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23,96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56%;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358,687,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3%;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23,96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56%;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358,687,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3%;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23,96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56%;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358,687,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3%;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23,96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56%;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8,308,430.69元人民币,截止2015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总额为344,384,838.76元。

 为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1,027,241,303股为基数, 每 10 股 分配现金股利 0.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817,239.0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13,567,599.67元滚存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表决情况:

 同意358,687,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3%;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23,96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56%;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358,687,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3%;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23,96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56%;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修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章程:“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自有房屋、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硫酸钠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产品与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副产品元明粉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供热及相应技术咨询服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表决情况:

 同意358,687,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3%;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23,96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56%;反对487,452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鲁鸿贵、周耀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四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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