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和智控”、 “永和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及其控制的永健控股、迅成贸易、永盛咨询承诺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其他股东,即领庆创投、易居生源和易居生泉承诺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永和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雪青、陈先云、谢启富、吴晚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转让)。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5)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公司监事邵英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转让)。
(3)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永和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未来也无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永和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计划。
3、本人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永和股份对该等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本人将不会利用永和股份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永和股份及其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永和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本承诺自本人签署后生效,且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永和股份5%及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控股股东永健控股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永和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未来也无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永和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计划。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永和股份对该等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本公司将不会利用永和股份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永和股份及其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永和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本承诺自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且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永和股份5%及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三、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已出具承诺如下:
“1、不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尽量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承诺不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或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或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有权司法部门最终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如《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并公开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发行人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对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承诺该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五、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永健控股承诺
(1)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永健控股计划减持部分股票,具体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减持时公司股份总数的5%。
(2)永健控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每次减持时,永健控股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迅成贸易承诺
(1)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迅成贸易计划减持部分股票,具体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减持时公司股份总数的5%。
(2)迅成贸易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每次减持时,迅成贸易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永盛咨询承诺
(1)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永盛咨询计划减持部分股份,具体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永盛咨询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
(3)每次减持时,永盛咨询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易居生源、易居生泉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公司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
(2)每次减持时,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六、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以下稳定股价预案,并于2014年3月6日由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少于增持时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增持时总股本的2%。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在触发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下,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时,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事宜投赞成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取得的薪酬的30%,但不高于8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5)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三十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三十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三十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1、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2、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时,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未能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控股股东永健控股均已出具如下承诺:“若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为员工补缴历史上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上述费用而导致发行人受到处罚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司法机关认定合理时,本人/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款项及处罚款项,并全额承担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即使公司被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上述费用而导致发行人受到处罚,则将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无条件全额承担,不会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审慎对公司未来的薪酬制度、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等事宜进行审议,促使相关事项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永健控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公司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公司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公司将审慎对公司未来的薪酬制度、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等事宜进行审议,促使相关事项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九、重要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日,上述重要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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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4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4.8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 23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永和智控”,股票代码“00279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4月2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4月28日
3、股票简称:永和智控
4、股票代码:00279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2,5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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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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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1、通过永健控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应雪青、董事陈先云分别持有永健控股58.33%、41.67%的股份,永健控股持有发行人51.00%的股份。
2、通过永盛咨询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永盛咨询系管理层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10%的股份。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永盛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永盛咨询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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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迅成贸易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陈先云持有迅成贸易100%的股份,迅成贸易持有发行人29.83%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
永健控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现持有发行人股份3,824.88万股,占发行前股本的51.00%。
永健控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应雪青,住所为台州市玉环县清港镇清港村迎宾路51号。
目前永健控股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永健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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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宏诚事务所审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永健控股总资产为14,140.11万元,净资产为14,137.61万元;2015年,永健控股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净利润3,563.39万元。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永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二人通过永健控股、迅成贸易及永盛咨询合计控制本公司90.83%的股权。
应雪青先生,身份证号33262719741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玉环县永和阀门厂执行董事、台州永和阀门有限公司董事长、玉环健达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永和洁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玉环永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玉环永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先云女士,身份证号33262719741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玉环县永和阀门厂副总经理、台州永和阀门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和浙江永和洁具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迅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玉环永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德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除控制本企业外,还控制永健控股、迅成贸易、永盛咨询、永迅咨询。
1、永健控股
永健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公司控股股东”。
2、迅成贸易
迅成贸易持有发行人股份2,237.62万股,占发行前股本的29.83%。迅成贸易成立于2010年4月29日,注册号为1450371号,现注册资本为1万元港币,董事为陈先云,住所为Room1401,14/F.,World Commerce Centre, Harbour City,7-11 Canton Road, Tsimshatsui, Kowloon, HongKong。
目前,迅成贸易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先云持有迅成贸易100%股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迅成贸易总资产为4,460.88万元,净资产为4,460.88万元。2015年,迅成贸易实现净利润1,953.2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3、永盛咨询
永盛咨询现持有发行人股份750万股,占发行前股份的10%。永盛咨询成立于2011年9月26日,认缴出资36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应雪青,经营场所为台州市玉环县清港镇清港村迎宾路51号。
永盛咨询系高管持股平台公司,目前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永盛咨询合伙人的出资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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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阎宝龙曾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3年12月份离职。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永盛咨询总资产为1,944.31万元,净资产为1,944.31万元。2015年,永盛咨询实现净利润700.12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永迅咨询
永迅咨询前身为1997年9月18日成立的玉环永和,2006年12月,玉环永和以其土地、房产向永和洁具增资。增资完成后,玉环永和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均注入了永和洁具,玉环永和不再从事经营活动。2012年9月24日,玉环永和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玉环永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日,永迅咨询持有浙江永兴村镇银行28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1.4%。
永迅咨询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12万元,由应雪青、陈先云夫妇及应雪青的舅舅苏光土共同出资,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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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12月31日,永迅咨询总资产为3,209.97万元,净资产为3,188.32万元;2015年度,永迅咨询实现净利润30.6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43,143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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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8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2,618,31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6,444,565.20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6444.57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6年4月19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0473.24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2,864.25倍,中签率为0.0349131389%。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312,057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2.4823%,配售比例为0.00966638%;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444,717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7.7887%,配售比例为0.00947335%;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743,226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9.7290%,配售比例为0.00938974%。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128,655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5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7,1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821.2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4月2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41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4,303.73万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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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为1.7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32,821.2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0元(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5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2-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2015年1-3月和2016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6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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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本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等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由上表可知,2016年1季度,受铜价下跌影响,公司收入下滑6.07%,同时公司盈利能力保持平稳,毛利率水平由2015年同期的30.88%微增至31.39%。受汇率波动导致汇兑损失增加等因素影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下降8.50个百分点。整体上看,2016年1季度,公司经营业绩稳定。
二、2016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铜质水暖器材行业的发展状况、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预计,2016年上半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客户、税收政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稳定,预计2016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波动在10%以内,即2,873.42万元至3,511.96万元之间。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4月1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电话: 021-68801576
传 真: 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郝东旭、倪进
项目协办人:关峰
项目组成员:潘锋、孔磊、王轩、赵军、孙琦、徐超、李林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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