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16-35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减少、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至4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8,879,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43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9,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9,213,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4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906%;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32%。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9,228,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9,228,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954,343.33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82,193,314.83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40,147,658.16元。由于公司201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故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顺利实施,未来发展前景较为广阔,考虑到公司目前资本公积金较为充足,为与其他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成果,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4,486,764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444,486,764股。

 表决结果:同意199,326,8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6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0%;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7%。

 (五)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9,228,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该项交易属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87,984,247股、6,747,136股,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482,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66%;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6%;弃权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4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906%;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32%。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与赣州通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228,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审计费用13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99,228,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85%;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7%。

 (九)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蒋岳祥先生、钱娟萍女士和辛茂荀先生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并作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9,228,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公司已于2016年3月31日披露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叶正义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