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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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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6-021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4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89号长虹国际酒店西厅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建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379,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76%。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646,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1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9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13,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九、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孙林、熊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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