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3,931,25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数量25,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经上交所《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上市交易的通知》([2015]146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15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福鞍股份”,证券代码“60331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李士俊、万洪波、穆建华、张轶妍、石鹏、李静、杨玲、李敏、李文健、李方志、赵宝泉,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3,931,250股,将于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5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500万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截至目前公司未进行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士俊、穆建华、石鹏、李静、杨玲、李文健、李方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担任公司监事的张轶妍、万洪波、李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持股5%以上股东李士俊、万洪波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所持有的福鞍重工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赵宝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2016年2月29日公司发布了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详见www.sse.com临2016-004),公司董事吕世平、李士俊、穆建华、石鹏、李静、杨玲等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自公告之日起,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未来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3,931,25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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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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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