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春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兆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姚晓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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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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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余额43,395.28万元,比年初减少25,517.71万元,下降37.03%,主要是:公司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
2、应收账款余额2,127.18万元,比年初减少9,966.54万元,下降82.41%,主要是:淮钢公司加大催讨力度,收回了前期的应收账款。
3、预付账款余额22,139.26万元,比年初增加7,073.68万元,增长46.95%,主要是:①2016年以来市场原料价格逐步回升;②锁定低价格原辅材料数量增加。
4、其他流动资产余额41,119.56万元,比年初增加35,871.95万元,增长683.59%,主要是:母公司和淮钢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
5、长期股权投资余额2,166.34万元,比年初增加1,077.35万元,增长98.93%,主要是:公司子公司上海蓝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增对外投资1,000万元。
6、在建工程余额14,007.49万元,比年初增加4,331.48万元,增长44.77%,主要是:为了循环利用能源、降低焦炭生产成本,淮钢公司在80MW发电机组并网改造、2#焦炉改造等项目增加了资金投入。
7、预收账款余额43,965.52万元,比年初增加16,980.25万元,增长62.92%,主要是:淮钢公司优化销售模式,收取的预收货款增加。
8、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349.33万元,同比减少1,260.15万元,下降48.29%,主要是: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均同比下降。
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净流入0.24亿元,主要是:①购销现金净流入比上年同期增加0.59亿元;②支付的税费比上年同期增加0.45亿元。
10、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6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净流出4.27亿元,主要是:①母公司及淮钢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增加流出3.57亿元;②淮钢公司增加技改投入0.56亿元。
11、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净流入0.62亿元,主要是:淮钢公司银行借款比上年同期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3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原告侯东方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原高新张铜占用的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经自查,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上述款项。
2015年5月9日,公司收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13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5)。
2015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苏商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26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6)。
2016年3月7日,公司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通知,公司在该银行账号中的部分资金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9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银行部分资金被法院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6)。
鉴于公司账面上不存在欠侯东方等人的上述款项,目前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已于2016年1月29日正式受理,并于2016年2月14日公布了合议庭成员。现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待审中。
2、201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淮钢公司转报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破产管理人与淮钢公司“出资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14)济商初字第103号]。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8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8)。
201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淮钢公司转来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商初字第103号】。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4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
3、2007年前,淮钢公司与淮安盈达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盈达”)及其关联方签订了“投资建厂供气合同”等系列合同、协议,根据上述合同、协议,淮钢公司引进淮安盈达在淮钢公司厂区内建设空分设备能力为20,000Nm3/n的机组,专为淮钢公司提供生产配套用气体。
截止2015年6月30日,淮钢公司按约履行上述合同、协议,并支付了约26.01亿元(含税)的气款。后经调查发现,淮安盈达为淮钢公司建设的空分设备能力为25,000Nm3/n的机组,并不是合同约定的 20,000Nm3/n,存在擅自扩大了5,000Nm3/n机组的产能情况,淮安盈达据此超量生产外销的液氧、液氮、液氩所耗用的电、水,却仍按合同规定的自用电价0.41元/Kwh(不含税)支付给淮钢公司,远低于淮钢公司支付给淮安市供电公司的电价。为此,淮钢公司与淮安盈达多次协商无果。
鉴于此,2015年10月14日,淮钢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先行部分裁决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停气、限气,裁决淮安盈达停止液态气体外卖的侵权行为、支付给侵害淮钢公司利益所得143,347,356.40元(含税)人民币、返还淮钢公司历年大修期间多结算的气费补差款8,559,993.05元(含税)人民币、支付淮钢公司律师费用1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案号DX20151284,并于2016年3月24日下午2:30开庭审理了此案。截止报告披露日,仲裁委员会尚未对该案进行裁决。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7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至2016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振林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89,800,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1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89,788,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9,788,7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9,788,7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89,788,7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9,788,7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9,788,7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2,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9,788,7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2,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0,916,9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回避了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2,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9,788,7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542,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葛敏女士、王则斌先生、黄雄先生分别向股东大会作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6年3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叶正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