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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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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6-017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合理。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公司保持了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目前及未来发展较匹配,兼顾了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刘志坚先生因家庭财富及财务安排需要,于2016年3月14、15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公司股份1,600万股给其女儿刘琪女士。本次减持后,刘志坚持有公司9,82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8%;刘琪持有公司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刘志坚、刘琪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42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9%。刘志坚先生该次减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承诺:未来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2、截至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通知。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影响。预计本次分红预案完成后,2015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15元,摊薄每股净资产为2.00元。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6-018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董事简历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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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董事的议案》。经董事长刘志坚先生及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拟聘任徐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徐昭先生,男,生于1974年,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1997-2006任西安联航飞行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昭先生持有公司个人限售股15,374,855股,徐卫国先生持有公司个人限售股10,016,802股股份,徐昭先生与徐卫国先生为父子关系,二人为公司一致行动人股东,共计持有公司个人限售股25,391,6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9%。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6-019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补充公告

 ■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中部分内容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补充更正如下:

 更正前:“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2、截至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通知。”

 更正后“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2、经问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排除未来6个月内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合理。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公司保持了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目前及未来发展较匹配,兼顾了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刘志坚先生因家庭财富及财务安排需要,于2016年3月14、15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公司股份1,600万股给其女儿刘琪女士。本次减持后,刘志坚持有公司9,82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8%;刘琪持有公司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刘志坚、刘琪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42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9%。刘志坚先生该次减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承诺:未来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2、经问询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排除未来6个月内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影响。预计本次分红预案完成后,2015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15元,摊薄每股净资产为2.00元。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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