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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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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曲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保禄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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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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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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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37.93%,主要系公司本期支付年度绩效工资所致。

 2.专项应付款较年初减少100.00%,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宁夏新华百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将专项应付款结转至递延收益科目所致。

 3.递延收益较年初增加37.53%,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宁夏新华百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将专项应付款结转至递延收益科目所致。

 4.少数股东权益较年初减少42.68%,主要系本期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亏损所致。

 5. 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97.13%,主要系本期无理财收益所致。

 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38.01%,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到和确认政府补贴收入增加所致。

 7.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7.02%,主要系公司本期利润减少及吸收合并弥补亏损所致。

 8.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8.34%,主要系经营现金流出增加所致。

 9.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4.90%,主要系投资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10.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10.93%,主要系公司本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2016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数额等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我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截止报告期末,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2、本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依照法定程序吸收合并三家全资子公司的决议,公司已完成对子公司宁夏夏进乳业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宁夏东桥投资有限公司及宁夏纽泰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吸收合并工作。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银川市东桥家电有限公司、梁庆、王春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做相关承诺事项均在正常履行中。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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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16-046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宝生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马卫红女士、朱建波先生、财务总监王保禄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1、2、3、4、5、6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7、8、9、10未获得审议通过。

 在审议第9、10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公告通知回避表决,故在计算第9、10项议案有效表决权票数时,依法将其投票数排除在有效表决权总数之外。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白宇、杨玉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47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6年第一季度门店变动情况及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门店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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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签约待开业门店情况

 ■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情况(本公司行业以商业零售为主):

 (一)主营业务分业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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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以上数据和相关核算指标不包括物流营业收入金额649.64万元。

 (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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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1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6)第037号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白宇、杨玉君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已刊登于2016年2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劵日报》上。

 会议通知公告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2%股份的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29日提出七项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将增加上述七项临时议案的公告刊登于2016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劵日报》上。

 201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罢免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及<重新选举股份公司董事的议案>的议案》,对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进行取消。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劵日报》上,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6年4月15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股份数102,485,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2%。

 汇总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5,027,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822,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5,668,027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10%;对该议案投反对票79,118,74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76%;对该议案投弃权票2411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5,660,627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10%;对该议案投反对票79,137,24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77%;对该议案投弃权票230,0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

 3、审议《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5,670,527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11%;对该议案投反对票79,127,94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76%;对该议案投弃权票229,4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

 4、审议《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5,653,027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10%;对该议案投反对票79,289,94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85%;对该议案投弃权票84,9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

 5、审议《公司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5,619,027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08%;对该议案投反对票79,180,24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79%;对该议案投弃权票228,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

 6、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5,830,399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19%;对该议案投反对票78,979,1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68%;对该议案投弃权票218,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

 7、审议《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9,200,827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80%;对该议案投反对票105,804,82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18%;对该议案投弃权票22,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8、审议《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9,305,727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2.86%;对该议案投反对票105,661,02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10%;对该议案投弃权票61,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

 9、审议《关于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6,968,35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19%;对该议案投反对票35,993,5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63%;对该议案投弃权票78,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6,933,425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11%;对该议案投反对票35,999,21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64%;对该议案投弃权票108,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

 以上议案中第1-6项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第7-10项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议案。根据以上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1-6项议案获得审议通过,7-10项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在审议第9、10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公告通知回避表决,故在计算第9、10项议案有效表决权票数时,依法将其投票数排除在有效表决权总数之外。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柳向阳

 承办律师: 白 宇

 杨玉君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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