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2012、2013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证券简称由“珠海中富”变更为“*ST中富”,股票交易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
2014年度,公司虽然实现盈利,但是由于2014年度审计报告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意见,导致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公司聘请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并且不存在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它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0条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15日向公司发出了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要求年报审计机构发表意见。
三、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及年报审计机构正积极对年报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