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6-020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至2016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蒋灿明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63,844,18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4.3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63,440,68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4.32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3,5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029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845,99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35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42,49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32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3,5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0299%。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71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5%;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720%;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2:《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71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5%;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720%;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3:《2015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71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5%;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720%;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46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6%;反对3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3,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31%;反对3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8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5:《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71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5%;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3,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720%;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6:《关于201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46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6%;反对3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3,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31%;反对3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8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7:《2015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692,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58%;反对1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280%;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2%。
议案8:《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46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6%;反对3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3,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31%;反对3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8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6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胡宁可律师、武奎元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