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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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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6--01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置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青年路支行”),就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已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裁定,现将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

 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名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徐州

 二、诉讼案件事实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诉状事实理由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及徐州市规划同意,被告进行徐州中央国际广场土地整理项目和建设,被告作为拆迁人和开发商,于2009年开始申请对规划内建筑进行拆迁并进行安置赔偿,原告坐落在青年路314号的营业地产也属宗地拆迁范围。2009年9月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对原告被拆迁地产作出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值为12144109元,原被告双方以此为基础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被告除房地产评估价和搬家费177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005644元外,不予补偿原告的无证产权房206400元,附属物设施151800元,以及装潢装修损失1214411元。并且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房产拆除。房屋被拆除后,被告既不主动和原告协商签订协议,也不将被告自认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原告,而是自恃房屋已经拆迁,故意拖延补偿款支付,从而占用原告的补偿款资金,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拆迁补偿款14740074元,并赔偿因上述补偿款资金被被告占用的利息损失(自201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原告对外贷款的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为4274621.4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裁定情况

 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的起诉。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88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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