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6-032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部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宋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女士函告,获悉牟嘉云女士、宋睿先生将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分别办理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宋睿先生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15年4月27日将其持有的2,100万股、110万股新都化工股份质押给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司2015年4月28日、2015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2015-055)。上述2,210万股质押股份因公司2015年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5股)方案,相应增加为5,525万股。2016年4月20日,宋睿先生已将上述5,525万股质押股份购回,并办理完成相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牟嘉云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63,21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16%,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7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1.7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97%。

 截止公告披露日,宋睿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23,282,9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91%,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9,98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9.61%,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79%。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购回交易);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6-033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10,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80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因公司2015年度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后本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为1,010,100,000股。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4月29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4月21日至登记日:2016年4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大道97号1栋优诺国际1204

 咨询联系人:王生兵 陈银

 咨询电话:028-87373422

 传真电话:028-87373422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