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至2016年4月2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宫明杰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7人,代表股份327,30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8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7,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8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429%;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控股股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伊藤忠(青岛)有限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0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股东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薪酬发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陈益民律师、陈光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