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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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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6-023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3月30日、2016 年4月2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1: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0日- 2016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2016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7楼会议室

 4、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会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775,4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3950%。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414,7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03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 人,代表股份360,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55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会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75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1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71%。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75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1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71%。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75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1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71%。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75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1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71%。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75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5%;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16%;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75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1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71%。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1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75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1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71%。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30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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