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号楼公司武汉业务中心1楼4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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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Ian Thackwray先生、Ian Riley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锡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群进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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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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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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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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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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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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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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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艳楼女士、韩菁女士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