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6047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下午2:5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下午3:00至2016年4月1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5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1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芮冬阳先生。
7、本次会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3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26,842,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260%。
(二)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23,103,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88%。
(三)参加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149,946,5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34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51,121,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7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杨彬律师、陈志松律师;
3、结论性意见: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ZHONGXIN XIECHENG LAW FIRM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04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28865533 传真:(020)28865500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智光电气董事会召集,智光电气董事会于2016年3月3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芮冬阳先生主持,智光电气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智光电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6年4月14日15:00至2016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6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智光电气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26,842,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26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23,103,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88%。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6年4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智光电气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149,946,5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34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股份51,121,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72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智光电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2016年4月14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6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赞成149,946,53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51,12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杨 彬
陈志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