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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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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编号:(临)2016—009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稀土矿浆及水、电、汽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所必需进行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金融服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根据 2016 年度经营计划和以前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公司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孟志泉、张忠、杨占峰、翟文华、王晔、张日辉、李金玲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2016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内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书面意见。

 该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包钢(集团)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

 (三)本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说明

 (一)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法定代表人:周秉利

 2、注册资本:147.76亿元人民币

 3、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4、经营范围:钢铁制品,稀土产品,普通机械制造与加工,冶金机械设备及检修,安装等。

 5、关联关系:包钢(集团)公司是北方稀土的控股股东,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6、履约能力:包钢(集团)公司为大型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经营状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二)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周秉利

 2、注册资本:325.61亿元人民币

 3、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黑色金属及其延压加工产品、冶金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货物运输、钢铁生产技术咨询等。

 5、关联关系:包钢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6、履约能力:包钢股份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法定代表人:周秉利

 2、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3、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39号2层

 4、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5、关联关系:包钢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6、履约能力:包钢财务公司是由包钢(集团)公司及其部分成员单位共同出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包钢(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服务状况正常,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中,均能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向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购买稀土矿浆和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汽等基本原、辅材料。

 2016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矿浆价格为380元/吨(不含税),水、电、汽价格采用上一年度价格,即不含税价:生活水11.56元/吨、净环水0.4元/吨、澄清水8元/吨、供暖热水38元/吨,每度电0.6166元、0.52元、0.4864元,蒸汽28元/吉焦;存款利率执行市场价格,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利率。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稀土矿浆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参数通过既定公式计算(公式详见公司2014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修订关联方供应公司稀土矿浆定价公式的公告》);水、电、汽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金融服务价格为市场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稀土矿浆和水电汽等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所必需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供应中断的情况,也不存在退货情况。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编号:(临)2016—010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包钢稀土永磁合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宁波包钢展昊新材料有限公司、全南包钢晶环稀土有限公司、信丰县包钢新利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三吉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包头红天宇稀土磁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上述15家公司(以下简称“15家控股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46.62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连带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反担保协议将在担保事项发生时签订)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公司15家控股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2016年度,公司拟为15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46.62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连带担保,全部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6.06%,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融资全部用于15家控股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为15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即为15家控股子公司的融资额度,被担保子公司在融资时,融资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担保的限额,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信用等。

 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

 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16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东壕口村

 法定代表人:李冬

 经营范围:稀土产品及其应用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氯化铵产品的回收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比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2.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标

 经营范围:磁性材料产品及中间合金的生产、加工、研发、销售;磁性材料相关设备、磁性材料应用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磁性材料相关产业的投资;磁性材料应用与机械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与磁性材料生产和制造相关的进出口服务;稀土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购销。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3.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琚建勇

 经营范围:高温合金的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混合稀土贮氢合金材料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4.内蒙古包钢稀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

 经营范围: 各种稀土氧化物、化合物、稀土金属等稀土产品的采购、仓储、销售;冶金、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及合金产品的采购、销售;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及稀土高科技应用产品的采购、销售;稀土行业生产中各类回收产品的采购与销售;稀土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5.安徽包钢稀土永磁合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安徽包钢稀土永磁合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军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志泉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钕铁硼速凝薄带合金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6.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青工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日辉

 经营范围: 稀土产品生产,稀土产品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自产的稀土产品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除外)、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分子筛、催化剂的生产与销售。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7.宁波包钢展昊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慈溪宗汉街道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志泉

 经营范围:合金新材料、完全降解高分子材料研究、开发;钕铁硼速凝甩带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金属制品、真空速凝甩片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核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8.全南包钢晶环稀土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一园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

 经营范围: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及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9.信丰县包钢新利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信丰县星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金玲

 经营范围: 稀土分组、分离产品、稀土金属生产销售,钕铁硼废料加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的化学品)生产销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10.北京三吉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延庆县

 法定代表人:孟志泉

 经营范围: 生产钕铁硼永磁材料、储氢材料、稀土材料及其合成材料;销售钕铁硼永磁材料、储氢材料、稀土材料及其合成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11.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路83号稀土高科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3-28:医用磁共振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6.1).销售:III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手术及急救装置;低温治疗仪器;诊断图像处理软件;介入器材;II类:无创意用传感器,无创监护仪器;便携式超声诊断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X射线透视、摄影附加装置;软件。一般经营项目:对外进出口贸易、从事上述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及稀土高科技应用产品的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12.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临淄区南王镇开发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许涛

 经营范围: 硝酸镧、硝酸铈、硝酸钕、硝酸镨、硝酸铈铵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稀土富集物及化合物、混合稀土合金产品、稀土抛光粉生产、销售,塑料薄膜加工、销售,二乙烯苯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13.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城西大道永益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

 经营范围: 稀土深加工产品、三基色荧光粉、发光材料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及金属矿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14. 包头市红天宇稀土磁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包头市昆区哈业脑包钢铁稀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

 经营范围: 稀土系列产品的研发、加工及销售。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15.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哈业脑包镇新光三村

 法定代表人:许涛

 经营范围: 稀土材料的加工及销售,进出口贸易。

 2015年度年报数据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类型:连带责任

 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15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证15家控股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能够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公司《北方稀土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在北方稀土为15家控股子公司办理担保业务时,北方稀土要求15家控股子公司向北方稀土提供贷款额度内的全额反担保,且15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需分别按其持股比例向北方稀土提供相应额度反担保,若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低于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应金额时,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还需追加具有实际反担保效力的反担保,确保反担保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母公司可根据被15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适时减少担保额度,严格执行融资担保流程,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制度。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15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0.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70%。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三)15家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编号:(临)2016—011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包头稀土研究院增资建设稀土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包头稀土研究院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投资金额:北方稀土以增资方式向包头稀土研究院注入资本金5000万元,用于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一、投资概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1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包头稀土研究院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议案》。

 公司下属的包头稀土研究院(公司持股88.54%,以下简称“稀土院”)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稀土国家重点实验室”),于2015年获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国科发基〔2015〕329号)。

 为建设、运行好稀土国家重点实验室,切实发挥稀土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公司将以增资方式向包头稀土研究院注入资本金5000万元(1000万元/年)用于稀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此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将分别扶持稀土国家重点实验室2000万元(400万元/年)、1000万元(200万元/年)。稀土国家重点实验室8000万元建设资金将用于:完善现有实验用房5600平方米,改扩建实验用房4200平方米;新增科研设备共计80余台套;配套相关辅助设施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其他有关支出。

 二、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建设的稀土国家重点实验室,将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产业结构,在稀土采选、高效清洁冶炼技术、稀土轻质合金材料、稀土磁性材料及应用、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形成可应用于公司生产实践的产业化技术,提升公司创新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备查文件

 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编号:(临)2016—012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六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公告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将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减值,不计提坏账准备。

 2、变更日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3、变更原因:为客观、公正的反映个别报表的财务状况,简化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核算流程,公司将变更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划分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测试后未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测试后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合并报表金额无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合并报表金额无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变更前合并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会计估计变更后,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北方稀土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编号:(临)2016—01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15日,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致同所”)在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期间,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据此,公司拟继续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70万元。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16-014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召开时间:2016年5月6日 13 点30 分

 召开地点:公司305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日期和投票起止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6日

 至2016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2016年4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7、8、10、11、12项议题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8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包钢(集团)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会议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和在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要求: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83号北方稀土证券部

 (三)登记时间:2016年5月5日(星期四,8:30~11:30,13:30~16:30)

 (四)登记方式: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到公司登记,也可通过先传真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登记。现场参会股东务请提供联系电话,以便于会务筹备工作。

 (五)联系人:向宇 郭剑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2207788

 传真:0472-2207788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等费用自理。

 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6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若委托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委托人应明确受托人可否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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