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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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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变更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涉及的议案名称有: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为: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5日下午14:30在济南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黄淑玲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名,代表股份370,443,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5%。

 其中:现场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370,085,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名,代表股份357,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0,44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1,100股,弃权0股。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金志国、汪建成因工作原因请假,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张翠兰代为宣读述职报告。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0,44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1,100股,弃权0股。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70,44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1,100股,弃权0股。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0,44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1,100股,弃权0股。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21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20,890股,弃权6,8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220,890股,弃权6,800股。

 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4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1,1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反对1,000股,弃权0股。

 7、审议《关于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42,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1,100股,弃权0股。

 8、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21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27,69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27,690股,弃权0股。

 9、审议《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21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20,890股,弃权6,8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20,890股,弃权6,800股。

 10、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21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31,790股,弃权1,0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反对231,790股,弃权1,000股。

 11、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20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33,690股,弃权1,0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反对233,690股,弃权1,000股。

 1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221,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20,890股,弃权1,0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20,890股,弃权1,000股。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21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22,790股,弃权6,8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22,790股,弃权6,8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翟婷婷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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