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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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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6-04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上午10: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2016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5:00至2016年4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洪欣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2,797,0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5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人,代表3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2,515,5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3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0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李浩元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8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1%;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47%;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920%;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33%。

 (二)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67,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2%;反对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435%;反对2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5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8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1%;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47%;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920%;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33%。

 (四)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8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1%;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47%;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920%;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33%。

 (五)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8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1%;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47%;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920%;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33%。

 (六)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67,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2%;反对1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435%;反对1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73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33%。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85,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1%;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47%;反对1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920%;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33%。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567,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2%;反对1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435%;反对1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673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李浩元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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