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并同时披露了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2016]2127号),经事后审核,现对《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差错部分予以更正:
原为: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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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7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文件精神,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指定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2015年发生受托支付贷款金额为261,094万元。
更正为: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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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7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文件精神,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指定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2015年发生受托支付贷款金额为261,094万元。
更正后的《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2016]2569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