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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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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万鸿集团公告编号:2016-020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集团”)于2016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向万鸿集团股东曹飞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曹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曹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曹飞: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问题。2015年1月9日,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2015年4月23日,万鸿集团发布了《关于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8月3日,重组方案获万鸿集团股 东大会通过;2015年8月11日,重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2015年10月21日,重组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组并购委员会第87次会议否决。你作为 万鸿集团时任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间筹划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后续安排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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