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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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1日
除息日:2016年4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12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5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33,055,229.17元,母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1,162,807,148.03元,基本每股收益0.321元。期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12,581,682.36元,扣除2014年现金分红176,523,351.30元,加上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1,498,865,479.09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司章程》,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1)按2015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16,280,714.80元;(2)按2015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116,280,714.80元;(3)按2015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116,280,714.80元;上述三项提取合计为348,842,144.40元。扣除上述三项提取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150,023,334.69元。根据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文件的规定,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扣除2015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可供分配利润影响后,公司2015年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可进行现金分红部分为1,110,045,861.12元。
从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配股后总股本4,544,210,9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元(含税),分配现金红利363,536,873.04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786,486,461.65元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15年度拟分配现金红利占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08%。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11日
2、除息日为:2016年4月12日
3、红利发放日为:2016年4月12日
四、本次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法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0.8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A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
5、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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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栾峦
3、咨询电话:010-88321921 传真:010-88321960
七、备查文件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