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6-020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资料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3日下午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形式在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到会并参与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拟采取的措施的议案》
目前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
用”)已停止主要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为消除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会议决定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为化解目前我公司和春天药用所面临
的现实风险,拟将其全资子公司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药业”)生产的虫草五味颗粒(国药准字B20020850)、虫草参芪膏(国药准字B20020874)、虫草参芪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873)、健肾益肺颗粒(国药准字Z20026345)、健肾益肺口服液(国药准字Z20026448)、利肺片(国药准字Z20013185)等六种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药品全国总经销权授权给春天药用,春天药用也拟充分利用自身在冬虫夏草行业多年的研发、销售优势与三普药业开展相关合作。双方将于近期就此次合作开展进一步的商谈、细化并确定相关事宜,我公司将根据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并视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本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普药业与我公司及春天药用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张雪峰先生、肖融女士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会议要求春天药用加强冬虫夏草原草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并根据目
前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尽快制订切实有效的营销方案,扩大产品销售、增加市场份额。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会议要求春天药用加强、加快保健食品新产品的研发、报批工作,尽快投入
生产。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会议要求公司考虑适时通过开展并购等工作实现公司的外延式发展,保障可
持续发展能力。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沟通的议案》
我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政府信息公开
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2015年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96号)。该函认为“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要求青海省人民政府“停止青海春天的极草产品试点”。
春天药用自2014年7月18日以来,均严格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及相关研究工作,青食药监办[2014]53号文未要求春天药用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问题。
会议决定将进一步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停止春天药用产品试点事项的
具体原因进行沟通。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5日
备查文件: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6-02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资料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5日下午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形式在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到会并参与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申请公开发布《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消费提示》”)中所
有产品(包括冬虫夏草原草)的监测检验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仅公布了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26个批次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相关监测检测结果,其他产品的监测检验结果未予公开。因此,我公司申请公开发布《消费提示》中所有产品(包括冬虫夏草原草)监测检验结果。
二、申请公开发布《消费提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消费提示》明确“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告知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规定冬虫夏草重金属限量值。我局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不涉及将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使用的情况”。
根据《告知书》附件1:《冬虫夏草类产品重金属监测检验结果(26批次)》的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对春天药用26批次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进行了监测检验。根据该次监测检验产品的批号,其中6个批次的产品为春天药用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生产的中药饮片产品,20个批次为春天药用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的试点产品。
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和参照药品进行管理的试点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我公司理解应不在《消费提示》所指范围内。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发布《消费提示》这一风险提示前,应先履行系列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等前置程序。
因此,我公司将进一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其发布《消费提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三、申请公开《消费提示》中得出“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结论所依据的专家分析、研究数据、研究结果、临床监测文件等文件资料
《消费提示》明确说明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因此我公司将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公开《消费提示》中得出“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结论所依据的专家分析、研究数据、研究结果、临床监测文件等文件资料。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5日
备查文件: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