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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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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6-29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权益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合计持有的270,640,34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本次发行前的57.7993%稀释降低至发行后的49.6778%;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45,417,665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0%变为发行后的8.3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91号)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549,909股,发行价格为13.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1,224,297.8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1,459,770.10元。

 公司已于2016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结股权登记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2016年4月7日。公司总股本由非公开发行前的468,241,561股变更为544,791,470股。现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吴开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颜素贞女士、吴森杰先生、吴森岳先生及浙江海宁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没有参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本次发行而被稀释,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吴开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颜素贞系吴开贤配偶,吴森杰、吴森岳系吴开贤、颜素贞夫妇的儿子,其中,吴森杰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海宁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吴开贤先生作为主要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吴开贤先生持有其59%的股权。

 2、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金鹰基金-浦发银行-金鹰中植产投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金鹰基金-广发银行-金鹰中植产投定增5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中植产投定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三个资产管理计划以13.21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45,417,665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0%变为发行后的8.34%。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2016年1月6日发布增持完成公告时,吴开贤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该承诺仍在履行中。本次权益被动稀释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吴开贤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6日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6-3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91号)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549,90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1,224,297.8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764,527.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459,770.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21日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G1504280063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上四家银行统称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6288637。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627566602179。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3022119200216109。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110901013700140016。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91,459,770.1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丙方监管行为的配合,均视为已取得甲方同意及授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宇、向晓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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