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 0.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31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2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4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13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6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2015年度分配方案:以2015年末总股本1,769,889,8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619,461,439.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4月12日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3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31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35 元。(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2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4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410710
联系传真:021-63410712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29楼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