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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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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年3月31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通过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申请预审意见的函》(深证函[2016]219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98号)。

 2015年12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了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含14亿元)的公司债券,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等有关的事宜。上述议案已获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4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103)、《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5)、《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报送《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海股[2015]39号)等相关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申请进行预审核,2016年3月22日预审核通过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通过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申请预审意见的函》。

 证监会于2016年3月22日对本次发行申请予以受理,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16042号)。经对相关文件审核后,证监会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关于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4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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