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3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
受理仲裁机构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仲裁庭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2、被申请人:新阳洲、福建达元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张福庆、张胜辉、张福赐、张淑珠、厦门柏绿农产品有限公司。
3、纠纷起因:2014—2015年,新阳洲先后与工商银行厦门湖里支行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计34,560,000元,期限为6-12个月不等。上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因新阳洲未按期还款,因此工商银行厦门湖里支行提起仲裁。厦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查封了福建达元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地。
4、申请人仲裁请求:
(1)新阳洲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8,120,211.03元。
(2)被申请人福建达元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张福庆、张胜辉、张福赐、张淑珠、厦门柏绿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3)所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保全费用。
5、案件所处的阶段:厦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仲裁庭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有可能使新阳洲的资产被查封,导致新阳洲生产经营处于全面停滞状态,对公司2016年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
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