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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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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6-027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15:00至2016年3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781,692,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5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781,140,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51,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928,3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7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51,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1,199,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4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488%;反对4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1506%;弃权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1,199,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4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14,3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488%;反对4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102%;弃权14,3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1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 蒋宝强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52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 ”)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蒋宝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铜陵有色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铜陵有色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铜陵有色股东及股东代表30人,代表股份3,781,692,820股,均为截止至2016年3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铜陵有色股东。铜陵有色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上述提案由铜陵有色第七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1,199,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493,400股,弃权5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88%),反对493,400股,弃权5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1,199,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479,100股,弃权14,305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88%),反对479,100股,弃权14,305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铜陵有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蒋宝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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