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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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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21版)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当本基金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大额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即资产配置策略,将以优化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核心,并结合把握市场时机,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实现风险预算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第二层次,即债券投资策略,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以久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稳步提升;

 第三层次,即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申购策略和积极的精选个股策略。新股申购策略着眼于把握其中可能的超额收益机会;积极的精选个股策略将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的股票主动买进持有。

 围绕着这三个层次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还将充分运用市场上各种金融投资工具,结合投资策略的需要,利用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合理有效的金融模型分析,积极发掘低风险投资机会和锁定套利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层次的资产配置策略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将采用优化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根据基金收益的增长曲线,来计算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市值,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合理配置基金资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实施是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关键环节。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这两种策略都属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两者差别在于,CPPI 策略主要通过定量化的资产配置来确保本金的安全,TIPP是在CPPI 策略上的改进,能够反映投资成本的变化,实现对当期收益的锁定。

 在运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时,首先需要设定一个保险底线,保险底线为一个目标价值,基金管理人将力争基金资产价值不低于该目标。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分析,以已经实现的超过保险底线的收益为基础,对此乘以一定的放大倍数(即乘数),形成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过程,基金管理人在运作过程中将不断根据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原则调整风险资产(权益类资产)与低风险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确保投资组合的价值不低于设定的保险底线目标。

 时间不变性组合保险策略(TIPP)是在CPPI 策略上的改进。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 相同,唯一不同的是保险底线的设定与调整。在TIPP 策略下,保险底线会根据投资组合价值变动进行动态调整。一般情况下,TIPP 策略将重新计算后的保险底线和原保险底线进行比较,取较大者为最新的保险底线。换而言之,当运用TIPP 策略时,如果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则保险底线也可能随着基金单位资产价值的变化而调整。

 本基金运用的优化组合保险策略中的参数设定是以实证分析为基础,运用多因素分析系统研判市场趋势,确定具体参数值,为优化组合保险策略提供决策依据。本基金期初将以CPPI 策略为主,在动态判断和评估市场环境及市场趋势、风险资产估值水平、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如果对市场预期判断发生变化,则转为更保守的TIPP 策略。从整体上看,CPPI 策略的运用是为了避免基金的初始资产遭受本金损失,而TIPP 策略的运用主要是力争对基金已实现收益的保护。两者的综合使用,将有助于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即力争实现基金收益随着时间增长的逐步提升。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债券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式,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防御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对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企业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偿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的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A、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映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B、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C、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D、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E、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行分析,对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断政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领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提高阶段性被市场低估的、盈利预期较高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阶段性被市场高估、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二级资产市场情况:根据二级资本市场情况,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通道态势时,提升偏向防御性的子行业配置;在市场景气度提升或出现明显反转、上升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具备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 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升级、技术发展状况及国家相关政策因素对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此外,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1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此,“9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1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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