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8楼18c-28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崔之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独立董事丁以升先生、董事吕彦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姜毅女士、监事吴家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郑金女士、财务总监朱士民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参股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收购协议》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投资合作协议》及《股份收购协议》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议案3、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樑、胡卓智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