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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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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6-018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民事裁定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1 月22 日,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源公司”)的通知,创业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婺商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婺商投资”)诉创业源公司(第二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要求创业源公司与第一被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向其支付人民币32,467,073.50元及以该数额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金。上述事项的相关公告 (临2016-007号公告)详见2016年1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此前,婺商投资曾于2015年12月就上述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诉讼费减免申请,被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裁定为撤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2015-067号,临2016-005号公告。

 二、 诉讼案件裁定的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收到创业源公司转发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沪0115民初6448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原告向两被告主张的权利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系第三人与两被告之间法律的承继,现第三人系《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相对方,原告的起诉应受《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对管辖条款的约束。《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书面协议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浦东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涉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婺商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已按驳回处理,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448号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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