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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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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29日,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于2015年5月6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转型后运作不足两年,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下同。

 8.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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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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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5月6日起转型为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附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8.1至8.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刘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长兴,会计机构负责人:谢文君

 8.4 报表附注

 8.4.1 基金基本情况

 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2]1084号文《关于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批准,于2012年11月29日募集成立。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1,783,517,626.11份基金份额。

 2015年4月29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自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即2015年5月6日)起,《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颁布并于2014年7月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41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8.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本财务报表的编制遵守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5月6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5月6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8.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变,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有调整。

 8.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8.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无会计政策变更。

 8.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8.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无差错更正。

 8.4.6 税项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7]84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1%。调整为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 日起,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财税字[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8.4.7 关联方关系

 ■

 8.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8.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8.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2015年度5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8.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2015年度5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进行权证交易。

 8.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2015年度5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8.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2015年度5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8.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2015年度5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任何交易,无应支付关联方交易佣金。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证管费、经手费和适用期间内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债券及权证交易不计佣金。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8.4.8.2 关联方报酬

 8.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F÷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为年费率,本基金自5月6日起转型为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为1%。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8.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F÷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为年费率,本基金自5月6日起转型为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为0.2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8.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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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自5月6日起转型为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没有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8.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8.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8.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金鹰灵活配置混合A类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8.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的清算备付金余额4,491,671.51元,清算备付金利息收入348,928.34元。

 8.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均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8.4.9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8.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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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本报告末未持有未到期的银行间市场卖出回购证券款。8.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本报告末未持有未到期的交易所市场卖出回购证券款。

 8.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本基金于2015年3月25日起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并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从第一层次调整至第二层次。

 §9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9.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9.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9.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2015年5月5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2015年5月5日无贵金属投资。

 9.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2015年5月5日未持有权证。

 9.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9.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9.11.2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9.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2.1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2.2本基金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9.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9.12.4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2015年5月5日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证券

 9.12.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0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10.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0.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0.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10.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贵金属投资。

 10.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0.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11.2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2.1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12.2本基金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10.12.4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12.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11.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11.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无

 11.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无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12.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12.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无

 12.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无

 12.4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本基金非发起式基金。

 §13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

 注:2015年4月29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2015年5月5日对本基金进行了折算。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原《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14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

 注:2015年4月29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2015年5月5日对本基金进行了折算。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原《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15 重大事件揭示

 15.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报告期内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议将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变为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决议履行法定程序后于2015年5月6日生效。

 15.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由刘东先生变更为凌富华先生,相关事项已于2015年1月10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2、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因工作需要,刘树军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任命袁庆伟女士为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袁庆伟女士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5.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基金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5.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基金报告期内没有改变基金投资策略。

 15.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为本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报告期内实际应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为42000 元。

 15.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基金报告期内无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任何稽查或处罚。

 15.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5.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位作为本基金的专用交易单位。本基金专用交易单位的选择标准如下: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本基金专用交易单位的选择程序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位租用协议。

 15.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5.7.3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转型后)

 ■

 注: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位作为本基金的专用交易单位。本基金专用交易单位的选择标准如下: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本基金专用交易单位的选择程序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位租用协议。

 15.7.4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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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报告期,本基金原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已与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决议通过,旗下相关基金的审计机构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应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此项变更已于2015年12月31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按规定向证监会备案。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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