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30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5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无论该日是否为开放日或交易所的交易日。

 (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6日生效,至2015年12月31日未满一年,故2015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数据。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6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合同生效当年按照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券商指基份额、券商A级、券商B级)不进行收益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12 月22 日,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原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后于2001 年9 月完成增资扩股,增至15,000 万元人民币。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管理88只开放式基金和10只社保组合,经过17年投资管理基金,在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规定》,将公司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不同资产组合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均纳入公平交易管理,在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制定公平交易的控制规则和控制活动,建立对公平交易的执行、监督及审核流程,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在投资研究环节:1、公司使用唯一的研究报告发布平台“研究报告管理平台”,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研究支持、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2、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库管理规定》、《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股票及信用产品出入库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证券入库以内容严谨、观点明确的研究报告作为依据;3、在公司股票库基础上,各涉及股票投资的资产组合根据各自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防范关联交易的原则分别建立资产组合股票库,基金经理在股票库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以及基金合同择股方式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4、严格执行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分管投资副总裁、基金经理等各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交易执行环节:1、所有公司管理的资产组合的交易必须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集中交易室负责建立和执行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2、针对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集中交易室应严格启用恒生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交易系统则自动启用公平交易功能,由系统按照“未委托数量”的比例对不同资产组合进行委托量的公平分配;如果相关基金经理坚持以不同的价格进行交易,且当前市场价格不能同时满足多个资产组合的指令价格要求时,交易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委托;当市场价格同时满足多个资产组合的指令价格要求时,则交易系统自动按照“同一指令价格下的公平交易”模式,进行公平委托和交易量分配;3、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需依据公司《股票投资交易流程》和《固定收益投资管理流程》的规定执行;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4、新股、新债申购及非公开定向增发交易需依据公司《新股申购流程》、《固定收益投资管理流程》和《非公开定向增发流程》的规定执行,对新股和新债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在交易监控、分析与评估环节:1、为加强对日常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和管理,杜绝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违规交易行为,防范日常交易风险,公司明确了关注类交易的界定及对应的监控和评估措施机制;所监控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关联交易、债券交易收益率偏离度、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异常、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交易等;2、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发现的异常情况由投资监察员进行分析;3、监察稽核部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编写《公平交易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关注类交易监控执行情况、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析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公平交易执行情况检查报告》需经公司基金经理、督察长和总经理签署。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对所管理组合的不同时间窗的同向交易进行了价差专项分析,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交易次数为1次,主要原因在于指数成分股交易不活跃导致。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基金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各项要求,依据被动化指数投资方法进行投资管理。

 报告期内,市场行情走势快速上涨和下跌,本基金承受了较大的申购赎回压力。基金管理人都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自身的各项职责。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净值为0.708,累计净值为0.722。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7.7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宏观经济下行成为新常态。尽管增长速度放缓,但中国仍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内部仍然具有很强的经济活力。中国当前所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有望为中国塑造新的增长引擎,为大国崛起的雄心壮志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资本市场成为改革的重要推手,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处于自我加强和路径依赖,中国如此庞大的经济体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可谓险路重重,个别经济领域已现积重难返之态。因此,改革步伐只能稳步推进,政策实施更需精准拿捏。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模式在特定经济环境背景下变得更加敏感。偶发性负面事件在预期放大作用下可能演变为系统性风险。这是我们现在已经在经受和面对的时代背景。见证着新经济茁壮成长,也默默承受着传统经济的落寂直至覆灭或重生。

 我们意志坚定的去产能、去杠杆和去库存过程与货币政策、地区安全、贸易和汇率形势众多因素叠加在一起,形成了非同寻常的不确定性,并与资本市场产生传导效应。在市场没有明显低估的情况下,面临如此众多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在股票市场获得理想的资本回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深入挖掘行业和个股的基本面状况,了解在新常态背景下投资者的行为模式在微观结构上的变化显得十分重要。尤其在存量资金博弈的市场结构中能够帮助理解特定板块行情开始和结束的普遍规律,进而用于指导投资。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继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着重开展了以下各项工作:

 1、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不断更新完善业务流程和运营风险数据库,通过标准化业务流程将业务操作落实到岗,明确业务流程与控制活动的关联关系,确定关键控制活动,以及各个业务操作所使用的相关文档或表单,并将业务操作与法律法规的相关法条建立关联,将控制活动与风险建立关联,将法律法规要求与信息披露报备规则建立关联。

 2、继续优化内部控制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制定、颁布和更新了一系列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陆续实现了部分标准化操作流程手册的系统化,并不断优化。

 3、持续改进投资监控的方法与手段,保证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在投资日常合规监控工作方面,公司根据产品特点进一步完善了投资监控系统以提升投资监控效率;在实现交易价差分析、银行间交易分析、研究报告检查等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化、日常化的基础上,公司加强了内幕交易风险的检查和防范,明确了内幕交易防范要求,多次开展有关内幕交易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全体投研人员对内幕交易行为和结果的认识。

 4、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在基金募集和持续营销活动中,公司严格规范基金销售业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审查宣传推介材料,逐步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各项要求,并督促销售部门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主动违规行为。

 5、开展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稽核

 报告期内,监察稽核部开展了对基金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财务费用管理和公司日常运作的定期监察稽核与专项监察稽核。监察稽核人员开展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稽核,通过稽核发现,提高了公司标准化操作流程手册的执行效力,优化了标准化操作流程手册,更新了风险控制矩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1)日常估值流程

 基金的估值由基金会计负责,基金会计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基金会计核算采用专用的财务核算软件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及帐务处理;每日按时接收成交数据及权益数据,进行基金估值。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就基金的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等与托管银行进行核对;每日估值结果必须与托管行核对一致后才能对外公告。基金会计除设有专职基金会计核算岗外,还设有基金会计复核岗位,负责基金会计核算的日常事后复核工作,确保基金净值核算无误。

 配备的基金会计具备会计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在基金核算与估值方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熟悉及了解基金估值法规、政策和方法。

 (2)特殊业务估值流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成立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估值小组,成员由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师、登记结算部相关人员组成。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不参与或决定基金日常估值。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小组对停牌股票估值的讨论,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与估值小组成员共同商定估值原则和政策。

 3.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本公司现没有进行任何定价服务的签约。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券商指基份额、鹏华券商A级份额、鹏华券商B级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券商指基份额净值0.708元,券商A级份额净值1.008元,券商B级份额净值0.408元;基金份额总额8,255,731,838.06份,其中券商指基份额736,176,877.06份,券商A级份额3,759,777,480.00份,券商B级份额3,759,777,481.00份。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6日生效,无上年度末数据。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较期间及可比较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较期间及可比较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邓召明______ ______高鹏______ ____郝文高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第505号《关于准予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1,030,703,657.95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42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30,790,724.11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87,066.1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证券份额”)、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证券A份额”)、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证券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证券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证券A份额与鹏华证券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鹏华证券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证券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证券A份额与鹏华证券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公开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证券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证券A份额与鹏华证券B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份额与鹏华证券A份额、鹏华证券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券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证券份额对应1份鹏华证券A份额与1份鹏华证券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券A份额与鹏华证券B份额按照1份鹏华证券A份额与1份鹏华证券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证券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净值按如下原则计算:鹏华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证券份额、鹏华证券A份额、鹏华证券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鹏华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证券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每2份鹏华证券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证券A份额与1份鹏华证券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本基金定期进行份额折算。在鹏华证券A份额、鹏华证券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1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证券A份额与鹏华证券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对于鹏华证券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证券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0月3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证券份额分配给鹏华证券A份额持有人。鹏华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鹏华证券份额将按1份鹏华证券A份额获得新增鹏华证券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证券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证券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鹏华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除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鹏华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或鹏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证券份额、鹏华证券A份额、鹏华证券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证券A份额与鹏华证券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券A份额与鹏华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2015]第188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鹏华证券A份额336,303,495.00份基金份额和鹏华证券B份额336,303,496.00份基金份额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对于托管在场内的鹏华证券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鹏华证券A份额和鹏华证券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鹏华证券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交所场内后分拆为鹏华证券A份额和鹏华证券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鹏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5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的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本基金本报告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对于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除以上会计估计的变更,本报告期所采用的其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时产生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4.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4.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4.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5)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折算日根据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折算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期间收到的款项,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预计收益率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投资收益部分,将本金部分冲减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并将投资收益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也可按直线法计算。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基础份额、A份额、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之附件《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4)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对于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 对于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于2015年9月8日前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9月8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没有发生变化。

 2、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6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无上年度可比期间和数据。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2 债券交易

 注:无。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无。

 7.4.8.1.4 权证交易

 注:无。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佣金的计算公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佣金=股票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买(卖)证管费等由券商承担的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佣金=股票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买(卖)证管费等由券商承担的费用

 (佣金比率按照与一般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条款订立。)

 (2)本基金与关联方已按同业统一的基金佣金计算方式和佣金比例签订了《证券交易席位租用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上述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我公司提供研究服务以及其他研究支持。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0%÷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托管费年费率为0.22%,逐日计提,按月支付。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注:无。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无。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管理人未投资、持有本基金。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未满一年,故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无。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无。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指数前十名和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8.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的年度报告正文。

 8.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2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4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8.10.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2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8.11.3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8.11.4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2

 1、广发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1号)。根据《告知书》,广发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 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广发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海通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海通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海通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华泰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华泰证券未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华泰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4、长江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于2015年5月6日受到中国证监会对长江证券相关研究报告的制作、审批和发布等情况的合规性核查。从检查情况看,媒体转载内容来源于5月4日长江证券发布的题为《上证成交可上1.4万亿,创业板已达巅峰——从交易成本看当前市场系列之二》的研究报告。检查中发现,长江证券未与转载机构签订协议,未明确转载责任,致使转载机构篡改了研究报告标题;研报报送审核人员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未能严格执行其内部管理制度。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并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之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长江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长江证券公告,长江证券已按照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取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研报刊载或者转发管理,确保业务开展依法合规。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长江证券,认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5、申万宏源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于2015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措施的决定》([2015]78号),具体内容如下:经查,申万宏源证券外部接入具有分账户功能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而且,在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35号)后,申万宏源证券在自查过程中存在向中国证监会漏报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账户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责令申万宏源证券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暂停期间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申万宏源证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6、方正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方正证券监事会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但该次股东大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且没有审议事项,方正证券未及时发布取消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方正证券取消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责令方正证券在2015年2月16日前改选第二届董事会全部董事和第二届监事会全部非职工代表监事,改选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由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依法依规召集;责令方正证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切实负责或配合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方正证券于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湘证调查字0335号)。因公司涉嫌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方正证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7月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业务申请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2015】48号)、《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大建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2015】46号)、《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杨英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2015】47号)、《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蔡晓昕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2015】45号)和《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何东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2015】44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民族证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1、暂停民族证券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自营除外);2、暂停核准民族证券新业务的申请;3、对民族证券予以谴责。二、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民族证券董事长赵大建、财务总监杨英、合规总监蔡晓昕、副总经理何东均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通过北京证监局官方网站,对其予以谴责。方正证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方正证券,认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7、兴业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的控股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基金”)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睿众”)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2015]3号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认为兴全睿众旗下资产管理计划在参与大宗交易时存在异常情形,而未引起兴全基金足够警觉,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经整改,兴全基金及兴全睿众对现有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建设、日常执行方面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兴业证券是国内运作良好的证券公司,经营稳健,发展势头良好。兴业证券的自查报告显示,兴业证券母公司不存在受监管处罚情形,对兴业证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12.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5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8.12.6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12.6.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6.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8.12.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2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3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券商A级

 ■

 券商B级

 ■

 注:持有人为场内持有人。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9.5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和基金份额折算中调整的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4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5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6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7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8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8.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2)选择交易单元的程序:

 我公司根据上述标准,选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租用交易单元的对象。我公司投研部门定期对所选定证券公司的服务进行综合评比,评比内容包括:提供研究报告质量、数量、及时性及提供研究服务主动性和质量等情况,并依据评比结果确定交易单元交易的具体情况。我公司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券商租用交易单元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11.8.3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券商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及权证交易。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产品持有本基金情况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