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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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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30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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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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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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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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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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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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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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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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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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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6亿元,注册地为上海。公司股权结构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5%;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75%。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共有十只开放式基金,除本基金外,另外九只基金—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天治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转型自2011年12月28日生效的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于2005年1月12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7月5日、2008年5月8日、2008年11月5日、2009年7月15日、2011年8月4日、2013年6月4日、2015年6月9日生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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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内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为公司作出决定之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基金运作。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没有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公司公平交易体系涵盖研究分析、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各环节公平措施简要如下:

 公司的内外部报告均通过统一的研究管理平台发布,所有的研究员和投资组合经理均有权通过该平台查看公司所有内外部研究报告。

 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并负责投资决策的具体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

 公司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功能并严格执行,即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所有指令,如果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了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并且市价在指令限价以内,交易系统将该证券的每笔交易报单都自动按比例分拆到各投资组合。

 公司对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

 公司对银行间市场交易价格异常的控制采用事前审查的方法。回购利率异常指回购利率偏离同期公允回购利率30bp以上;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30bp以上(一年期以上债券为50bp),其中,货币基金的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30bp以上。

 公司风控人员定期对各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归因分析,并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具体方法如下:

 1)对不同投资组合,根据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的每个券种,计算其交易均价;

 2)对一段时间(季度或年度)同一时间窗口的同个券种进行匹配,计算出价差率;

 3)利用统计方法对多个价差率进行统计分析,分析价差率是否显著大于0。如果某一资产类别观测期间样本数据太少,则不进行统计检验,仅检查对不同时间窗口(如日内、3日内、5日内)的价差率是否超过阀值;

 4)价差率不是显著大于0的,则不能说明非公平交易;价差率显著大于0的,则需要综合其他因素做出判断,比如交易占优势的投资组合是否收益也显著大于交易占劣势的投资组合。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有违背公平交易的相关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未发生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情形。未发生“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A股市场可以用大起大落、惊心动魄来形容。上半年市场依靠杠杆资金节节走高,投资者积极入市,各大指数迅速飙涨,赚钱效应显现;年中清理杠杆资金,股灾突然降临,涨幅迅速回撤;下半年相对温和,行情修复上涨。全年来看,上证综指上涨幅度为9.4%,年内最大涨幅59.7%;中小板指数涨幅53.7%,年内最大涨幅119.7%,;创业板指数涨幅84.4%,年内最大涨幅170.6%。

 2015年中国经济寻底未果,上半年降准降息不断,市场一片欢腾;年中的股灾犹如当头一棒,发人深省;下半年货币宽松走走停停,而美联储加息也在年底兑现。不过,国企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的出台,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供给侧改革,都令我们充满期待。本基金在2015年的投资策略也在不断的调整,在一季度刚开始时大部分资产仍然配置在成长性蓝筹股中,一季度净值表现不太理想,但是在二季度本基金积极调整组合,重点布局国企改革相关个股,在三季度股灾及“灾后重建”中表现良好。四季度,积极准确的把握了券商股及地产股的阶段性行情,最终还是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好的投资收益。目前来看,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依然面临压力,因此本基金在2016年市场的投资重点将是在宏观改革下寻找阶段性和结构性机会。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107元,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2.79%,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0.43%,高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2.36%。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我们判断,2016年全球经济继续缓慢复苏,需求维持低迷,发达地区经济复苏形势将好于新兴市场。由于美国与其他地区的货币政策分化,将加大地区间经济复苏差异,新兴市场与国家资本外流压力加大。2016年是中国发展新周期的起点。SDR的获批标志着中国进一步被接纳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既是机遇也是风险。中国经济增速或将进一步探底,随着供给侧改革信号的释放,结构调整步伐将会加快,稳增长底线放宽,财政政策更加积极以托底经济,并寻求稳增长与调结构之间的平衡。货币政策以定向工具为主,继续维持流动性宽松,有序控制汇率波动及资本流动,人民币汇率贬值空间有限。预计2016年的A股市场整体波动可能会较大,所以本基金会继续围绕供给侧改革、新兴产业的互联网、信息安全、传媒、教育、养老等方向进行投资,并时刻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2015年,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继续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维护投资人利益的原则,在进一步完善、优化公司内控制度的基础上,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前后台各部门日常工作,切实防控公司运营和投资组合运作的风险,保障公司稳步发展。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优化公司内控制度,加强监察稽核力度。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或修订了《电子商务部管理制度》、《基金持有人或社会人员上访投诉及无理滋扰应对处置预案》、《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直销中心交易指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激励办法(试行)》、《权益投资部工作手册》、《研究发展部工作手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管理制度》、《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信用产品业务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同时,监察稽核部继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公司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的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投资风险、绩效评估等情况、产品研发流程、基金销售、宣传推介、客户服务、信息技术日常处理及其安全情况、基金结算各项业务以及公司财务、人事状况等业务环节的合规情况),及时发现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改进落实情况。

 二、继续加强投资监控,防范投资运作风险。

 报告期内,监察稽核部通过现场检查、电脑实时监控、人员询问、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管理,同时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通过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切实贯彻落实公平交易,防范异常交易,确保公司旗下投资组合合法合规运作,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运作合法合规,充分维护和保障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和优化操作流程,充实和改进内控技术方法与手段,进一步提高监察稽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运作基金财产。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由基金结算部负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了内部控制措施,对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和整个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基金结算部人员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工作经历。为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公平、合理、合规,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委员会(以下简称"估值委员会"),制定了有关议事规则。估值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负责基金结算的管理层、监察稽核部总监、金融工程小组等,所有相关成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公司估值委员会对于投资管理部以及金融工程小组提交的估值模型和估值结果进行论证审核,并签署最终意见。基金经理会参与估值,与金融工程小组一同根据估值模型、估值程序计算提供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以进行估值处理,将估值结果提交公司估值委员会。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委员会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9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5年度,基金托管人在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5年度,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进行了1次收益分配,分配金额为24,634,090.70元,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2015年度,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107元,基金份额总额1,140,052,093.81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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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赵玉彪______ ______闫译文______ ____唐微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名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34号文《关于同意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20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13,493,538.8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于2015年8月4日起更名为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以“核心-卫星”策略作为股票投资的总体策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A全指×7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5%。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的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60%-95%,其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 55%-65%,卫星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 35%-4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4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

 2007年10月15日(拆分日),本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拆分。拆分后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0.5125元。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4)24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3月30日起,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2015年6月,原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天治北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无

 7.4.8.1.2 债券交易

 无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无

 7.4.8.1.4 权证交易

 无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无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2.3 销售服务费

 无。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费率标准与其他相同条件投资者适用的费率相一致。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另外,本基金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通过“交通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于2015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结算备付金”科目中单独列示(2014年12月31日:同)。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 2015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公允价值

 7.4.14.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4.14.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4.14.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级的余额为人民币923,971,898.22元,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人民币40,681,456.00元,属于第三层级余额为人民币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第一层级的余额为人民币1,894,168,263.21元,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人民币52,770,274.73元,属于第三层级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7.4.14.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级;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4)24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3月30日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相关固定收益品种的公允价值所属层级从第一层级转入第二层级。

 7.4.14.1.2. 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级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表中“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表中“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广发证券(股票代码:000776)外,其余的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广发证券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23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5-135号公告)。

 2014年9月,广发证券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放接入。同年12月,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对该系统开放专线接入,2015年5月19日,专线连通。2015年3月30日,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为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铭创系统)安装第三个交易网关。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广发证券客户中有123个使用HOMS系统、铭创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广发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2015年5月25日,广发证券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广发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广发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6,805,135.75元。时任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99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券会拟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二、对王新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林建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梅纪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周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我们认为此事件对于公司的经营无重大影响。报告显示,广发证券15 年前三季度收入263.5 亿,同比增长225%;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03.9 亿,同比增长242%;净资产733 亿,比14 年底增长85%;总资产4059 亿,比14 年底增长69%。该公司收入增长69%,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105.71%。前三季度,公司业绩呈加速增长态势,报告期公司获准发行永续次级债,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加;向广发资管、广发信德增资,资产管理业务有望进一步贡献利润;增资广发香港,积极布局海外业务,国际化布局进一步提速。目前公司估值较低我们预计该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该股票是本基金备选股票库内投资标的,本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逐步买入该股票。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2)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佣金已扣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3)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4)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并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3、报告期内本基金无租用券商交易单元变更的情况。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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