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津”)
委托贷款金额:64636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2年
贷款利率:9%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根据八届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通过合作开发方式投资天津联津,该项目公司负责开发津红光(挂)2015-097 号地块项目,该项目预计总投资为 54 亿元,其投资峰值资金需求约为 27 亿元,股东方将按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公司持有天津联津26%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将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按持股比例向其投入资金。本次委托贷款基本情况如下:
委托贷款目的:以股东借款方式向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资金
受托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委托贷款对象: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对象是否属于关联方:否
委托贷款金额:64636万元
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的日期:2016年3月28日
委托贷款期限:2年
委托贷款利率:9%
委托贷款用途:天津联津补充流动资金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该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该事项已经公司八届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为董事会权限审批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委托贷款对象名称: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84号平达写字楼第502号房间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新世界商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毛铁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
天津联津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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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贷款对象主要业务情况。
天津联津系为开发津红光(挂)2015-097 号地块项目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该项目基本资料已在公司《八届十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2) 中披露。
3、委托贷款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公司持有其26%的股份,为其第一大股东。
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其两名董事(含董事长)、一名监事及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
4、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天津联津未经审计财务指标如下:
资产总额:1,217,008,567元
资产净额:29,998,855元
营业收入:0元
净利润:-1,145元
四、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包括资金和收益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对资金方面的影响:本次委托贷款用于公司合作项目开发使用,属于正常经营范畴和资金支出安排,不会对公司资金面产生影响。
对利润方面的影响:公司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会相应增加公司收入和利润。
五、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公司认为,本次委托贷款属于向合作开发项目进行正常资金投入,且合作各方均按持股比例同时进行资金投入,加之公司通过委派人员方式在项目公司担任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等职务,故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的资金运用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六、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委托贷款实施后,公司累计对外委托贷款金额:64636万元,逾期委托贷款金额:0万元。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