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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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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6-22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希文先生主持。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下午2:00在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康普雷斯大厦1栋1单元25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4,626,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2,963,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63,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4,626,99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73,013,0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1,613,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约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反对1,613,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4,626,99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73,135,5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反对1,423,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反对1,423,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6%;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574,626,996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73,137,5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反对1,421,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反对1,42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4%;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成、唐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编号:2016-23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董事高希文先生和薛金华先生的书面辞职函。高希文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自2016年3月29日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薛金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自2016年3月29日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自2016年3月31日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希文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薛金华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高希文先生和薛金华先生及两位先生的直系亲属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及董事会谨向高希文先生和薛金华先生为其在担任董事及总经理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16-24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康普雷斯大厦1栋1单元25楼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到8人。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27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和相关人员发出。

 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齐晓梅女士主持,监事韩栩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薛金华先生、胡军先生列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在公司董事充分理解会议议案并表达意见后,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长高希文先生已辞去董事的职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举,公司董事会决议选举黄灿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黄灿文先生的任职期从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简历

 黄灿文: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本科,重庆大学工商硕士(在读)。先后担任四川化工机械厂会计,成都宝洁公司会计,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务副总监,现任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在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兼任董事职务;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暨战略委员会主任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长高希文先生已辞去董事的职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举,董事会决议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暨战略委员会主任,其任期从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简历请见议案一。

 (三)《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长高希文先生已辞去董事的职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举,董事会决议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任期从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简历请见议案一。

 (四)《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长高希文先生已辞去董事的职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举,董事会决议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任期从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简历请见议案一。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其他。

 特此公告。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30日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长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我们同意选举黄灿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盛毅、冯渊、黄兴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议案后)》;

 4、《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5、《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6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于2016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议案后)》(前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16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14:0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康普雷斯大厦1栋1单元2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时,13:00至15:00时;(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15:00至2016年3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2,963,186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3,810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监事。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灿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黄灿文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3,013,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1,613,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反对1,613,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2、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3,135,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反对1,42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反对1,423,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6%;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3,137,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反对1,421,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弃权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反对1,42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4%;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王 成

 经办律师:

 唐 强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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