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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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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公告编号:2016-017
债券代码:122353 债券简称:14东兴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6年4月6日

 ●债券付息日 2016年4月7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8日发行的2014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6年4月7日支付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4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4东兴债,122353。

 (四)债券发行方式及规模:公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20亿元。

 (五)债券期限:4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89%,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八)付息日: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7日。

 (九)兑付日:2019年4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4月7日。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4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一)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二)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本公司的最新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最新信用等级为AAA。

 (十三)债券担保: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9%,每手“每4东兴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9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6日

 (二)付息日:2016年4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4东兴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各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各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东兴债”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非居民企业投资者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至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亮、徐琳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二)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禹龙、夏雪、戚云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6层

 电话:010-85556325、85556365

 传真:010-855564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杨艺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电话:021-38874800-8270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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