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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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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并于核实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和昌福建支付该认购款;

 (4)和昌福建要求泉州新华都支付下一期认购款时,应说明前一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向泉州新华都提供与款项使用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账凭证、收据/发票等),如经泉州新华都核实任何一期款项未用于和昌福建项目建设的,泉州新华都有权停止向和昌福建支付认购款并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2、资金占用费及支付方式

 (1)鉴于泉州新华都支持和昌福建的项目建设,双方一致确认,和昌福建应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泉州新华都已付认购款的资金占用费,直至双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

 (2)和昌福建应于每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之前向泉州新华都支付该季度的资金占用费;泉州新华都则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费税务发票给和昌福建,或第三方费用发票给和昌福建,和昌福建应配合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或和昌福建以违约金方式支付给泉州新华都。

 (3)和昌福建应将上述资金占用费依约及时支付至泉州新华都银行账户或泉州新华都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帐户信息以泉州新华都的书面通知为准。

 3、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资金来源

 泉州新华都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认购价款。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网点纵深覆盖,占据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公司在泉州市的竞争优势;通过购买相关物业,可以提高公司自有物业比例,增加公司固定资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七、交易存在的风险

 由于和昌贸易中心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故存在该项目不能按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风险、双方不能按期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风险、和昌福建不能按期交付本次交易房产的风险以及和昌福建不能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泉州新华都资金占用费的风险。

 八、最新进展

 因泉州房地产市场及和昌福建自身的原因,该项目工程进度有所延误,导致和昌福建于2015年4月后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6月30日构成实质违约。之后,公司派专人与和昌福建沟通,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1月,公司委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了律师函,敦促其继续履行协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商业楼已封顶,据现场勘察及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了解,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约为75%。截止本公告日整个项目仍在施工中,和昌贸易中心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泉州新华都认购的房产位于该楼盘的2-4层,主体土建部分已基本完成,仅余玻璃幕墙、设备及室内管线安装尚未完成。公司法务将继续密切关注跟踪该协议的履约进展,确保公司权益。

 九、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2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租赁合同(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租赁房产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一、交易概述

 2012年l月5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京青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青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南京青庭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五星级酒店2号楼1-7层”房产,租赁面积共19419平方米。本次《房屋租赁合同》,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置地”)作为担保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租赁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南京青庭置业有限公司

 (二)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702006143726186

 5、法定代表人:漆洪波

 6、注册资本:800 万美元

 7、经营范围:按资质等级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产出租;会议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机械的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修工程及设计(需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租赁房产基本情况

 南京青庭同意将位于中国南京栖霞区仙林大学城中心区C4地块〔宁栖国用(2007)第08559、08560号〕的五星级酒店2号楼1-7层部分房产[ 施工许可证:宁仙旋许(2008) 0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320113200811045号 ]出租给公司作为五星级酒店商业用途使用;该租赁房产系服务业用房,房产位于2号楼1-7层,建筑面积为19419平方米。

 七、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及房产交付

 (1)租赁期限为15年。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为租赁房产的交付日。

 (2)南京青庭同意自交付日起共3个月为公司装修租赁期。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南京青庭书面同意,公司可提前进场施工,公司无需承担租赁期之前提前进场施工期间的租金,但在此期间公司施工实耗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房产交付:南京青庭承诺在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15个月内向公司交付租赁房产,其他事项如时间、条件及形式双方另行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约定。

 2、租赁房产的租金

 双方同意租赁房产在装修租赁期间按每月人民币1万元(币种,下同)整收取租金。装修租赁期后的第一年至第四年的租赁费用均为人民币851万元整,装修租赁期结束后的第五年起在每平方米每日1.2元基础上每三年环比递增6%。

 租金明细如下表所示:

 ■

 3、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个月房租,南京青庭应提前7天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发票,公司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未收到南京青庭租赁发票,公司有权延迟支付),遇节假日则向后作相应顺延。

 鉴于甲方在租金上给予的优惠,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预付前4年的租金,合计人民币3400万元(大写:叁仟肆百万元)。

 4、担保条款

 新世界置业同意以其所持有的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

 担保期间:自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南京青庭全额退还公司本合同项下所有己支付款项并全额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费用之日或者南京青庭交付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两年。

 5、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在江苏区域的网点纵深覆盖,占据该区域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公司在江苏省的竞争优势;该物业将用于开设五星级酒店商业用途使用,将有利于改善当地消费环境和促进居民生活便利,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交易存在的风险

 南京青庭在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不能按期交付本次交易房产的风险。

 七、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合同

 2012年12月12日,公司与南京青庭、新世界置地就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三方确认:因南京青庭无法依约将租赁房产交付给公司,南京青庭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公司已付履约保证金9,000,000.00元及已付租金34,000,000.00元,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153,333.00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

 八、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披露2012年租赁合同(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租赁房产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二、交易概述

 2012年l月6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阳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苏州阳光在苏州市新地中心购物广场超市部分房产,租赁面积共 19940.38 平方米。本次《房屋租赁合同》,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置地”)作为担保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租赁房产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99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20505608198617J

 5、法定代表人:漆洪波

 6、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

 7、经营范围:建造、出售、出租、自营和管理商住两用房及酒店、娱乐等配套设施。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零售、非医疗性按摩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702006143726186

 5、法定代表人:漆洪波

 6、注册资本:800 万美元

 7、经营范围:按资质等级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产出租;会议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机械的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修工程及设计(需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租赁房产基本情况

 苏州阳光同意将位于中国苏州狮山路199号新地中心部分房产出租给公司做为大型超市商业用途使用。该租赁房产系商业用房,商场位于大楼一至五层,建筑面积为 19940.38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约为14955.3 平方米。

 公司本次租赁取得新地中心19940.38平方米即新地中心购物广场超市部分房产。

 八、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及房产交付

 (1)租赁期限为15年。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为租赁房产的交付日。

 (2)苏州阳光同意自交付日起共3个月为公司装修租赁期。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苏州阳光书面同意,公司可提前进场施工,公司无需承担租赁期之前提前进场施工期间的租金,但在此期间公司施工实耗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房产交付:苏州阳光承诺在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15个月内向公司交付租赁房产,其他事项如时间、条件及形式双方另行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约定。

 2、租赁房产的租金

 双方同意租赁房产在装修租赁期间按每月人民币1万元整收取租金。装修租赁期后的第一年至第四年的租赁费用均为人民币873万元整,装修租赁期结束后的第五年起在每平方米每日1.2元基础上每三年环比递增6%。租金明细如下表所示:

 ■

 3、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个月房租,苏州阳光应提前7天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发票,公司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未收到苏州阳光租赁发票,公司有权延迟支付),遇节假日则向后作相应顺延。

 鉴于苏州阳光在租金上给予的优惠,公司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苏州阳光一次性预付前4年的租金,合计人民币3,500万元。

 4、担保条款

 新世界置业同意以其所持有的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

 担保期间:自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苏州阳光全额退还公司本合同项下所有己支付款项并全额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费用之日或者苏州阳光交付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两年。

 6、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在江苏区域的网点纵深覆盖,占据该区域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公司在江苏省的竞争优势;该物业将用于开设大型超市商业用途使用,将有利于改善当地消费环境和促进居民生活便利,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交易存在的风险

 苏州阳光在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不能按期交付本次交易房产的风险。

 七、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合同

 2012年12月12日,公司与苏州阳光就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三方确认:因苏州阳光无法依约将租赁房产交付给公司经营大型超市,苏州阳光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公司已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及已付租金35,000,000.00元,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300,000.00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

 八、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租赁合同(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租赁房产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三、交易概述

 2012年l月8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京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阳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南京阳光在南京市新地中心一、二层房产,租赁面积共27233.39平方米。本次《房屋租赁合同》,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置地”)作为担保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租赁房产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南京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南京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河西新城区商务中心B地块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201007871165166

 5、法定代表人:漆洪波

 6.注册资本:22227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商品房销售及售后服务;酒店投资及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702006143726186

 5、法定代表人:漆洪波

 6、注册资本:800 万美元

 7、经营范围:按资质等级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产出租;会议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机械的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修工程及设计(需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租赁房产基本情况

 南京阳光同意将位于中国南京市建邺区河西新城区商务中心B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建国用(2010)第09579号]新地中心二期一、二层部分房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宁建基许(2010)226、360号]出租给公司做为大型超市商业用途使用。该租赁房产系商业用房,商场房产位于大楼一、二层,建筑面积为27233.39平方米。

 九、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及房产交付

 (1)租赁期限为15年。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为租赁房产的交付日。

 (2)南京阳光同意自交付日起共3个月为公司装修租赁期。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南京阳光书面同意,公司可提前进场施工,公司无需承担租赁期之前提前进场施工期间的租金,但在此期间公司施工实耗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房产交付:南京阳光承诺在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15个月内向公司交付租赁房产,其他事项如时间、条件及形式双方另行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约定。

 2、租赁房产的租金

 双方同意租赁房产在装修租赁期间按每月人民币1万元整收取租金。装修租赁期后的第一年至第四年的租赁费用均为人民币1093万元整,装修租赁期结束后的第五年起在每平方米每日1.1元基础上每三年环比递增6%。租金明细如下表所示:

 ■

 3、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个月房租,南京阳光应提前7天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发票,公司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未收到南京阳光租赁发票,公司有权延迟支付),遇节假日则向后作相应顺延。

 鉴于南京阳光在租金上给予的优惠,公司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南京阳光一次性预付前4年的租金,合计人民币4,100万元。

 4、担保条款

 新世界置业同意以其所持有的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

 担保期间:自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南京阳光全额退还公司本合同项下所有己支付款项并全额支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费用之日或者南京阳光交付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两年。

 7、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在江苏区域的网点纵深覆盖,占据该区域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公司在江苏省的竞争优势;该物业将用于开设大型超市商业用途使用,将有利于改善当地消费环境和促进居民生活便利,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交易存在的风险

 南京阳光在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不能按期交付本次交易房产的风险。

 七、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合同

 2012年12月15日,公司与南京阳光、新世界置地就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三方确认:因南京阳光无法依约将租赁房产交付给公司,南京阳光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公司已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000,000.00元及已付租金41,000,000.00元,同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813,333.00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

 八、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租赁合同(四)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租赁房产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四、交易概述

 2012年5月15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万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漳州万益在漳州市台商投资区2011-A1 地块万益广场部分房产,租赁面积共 25000 平方米。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租赁房产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镇政府内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营业执照号码:350681100045990

 5、法定代表人:杨海水

 6.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七、租赁房产基本情况

 漳州万益同意将位于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2011-A1 地块万益广场部分房产出租给乙方做为大型超市商业用途使用。该租赁房产系商业用房,商场位于大楼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 25000平方米。

 十、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及房产交付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5年。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为租赁房产的交付日。

 (2)租赁房产交付:漳州万益承诺在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42个月内向公司交付租赁房产,其他事项如时间、条件及形式双方另行以补充合同的方式约定。

 (3)如租赁房产交付前具备装修、使用条件,则漳州万益应允许公司提前进场装修及使用。

 2、租赁房产的租金

 双方同意自房产交付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四年的租赁费用均为人民币900万元/年,第五年起在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30元基础上每三年环比递增6%。

 租金明细如下表所示:

 ■

 3、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个月房租,漳州万益应提前7天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发票,公司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未收到漳州万益租赁发票,公司有权延迟支付),遇节假日则向后作相应顺延。

 鉴于漳州万益在租金上给予的优惠,公司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漳州万益一次性预付前4年的租金,合计人民币3,600万元。

 4、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在漳州区域的网点纵深覆盖,占据该区域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该物业将用于开设大型超市商业用途使用,将有利于改善当地消费环境和促进居民生活便利,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交易存在的风险

 漳州万益在公司支付租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不能按期交付本次交易房产的风险。

 七、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合同

 2013年12月15日,公司与漳州万益就上述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解除前述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确认:因漳州万益无法依约将租赁房产交付给公司,漳州万益应于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15内向公司退还预付款人民币3,60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40万元作为违约补偿。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

 十、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2012年购买资产(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购买资产事项补充披露后续进展。

 五、交易概述

 2012年 5 月 15 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万益”)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由漳州万益将位于漳州市台商投资区2011-A1地块万上计划开发建设的万益广场部分房产出售给公司。2012年12月28日,公司、漳州万益及北京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投资”)签署了《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就公司认购漳州万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及增加亚洲投资作为漳州万益交付房产履约的担保事宜作了补充约定。上述事项已经2012年1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2-052公告。

 鉴于当地商业环境发生变化且漳州万益无法按期交付房产,同时,公司已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人民币5,400万元(币种,下同)和5,000万元,共计人民币10,400万元。三方协商后于2013年12月15日就上述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了终止协议书,终止履行《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

 本次双方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义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政府内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营业执照号码:350681100045990

 5、法定代表人:杨海水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二)北京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北京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石龙北路20号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营业执照号码:110109006953635

 5、法定代表人:杨海水

 6、注册资本:2,000万元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玩具、文体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办公用品、家具、建筑装饰材料、机电设备、橡塑制品、皮革制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健身器材、通讯器材、音响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珠宝首饰。

 三、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1、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合同终止后,三方均应按本协议的内容享有或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2、漳州万益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公司退还已付房款计人民币10400万元,同时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60万元(陆佰陆拾万元整)作为违约补偿。公司已付房款依法应交纳的税费由漳州万益承担。

 3、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漳州万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每逾期一天,应向公司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漳州万益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协议应付款项的20%的违约金。亚洲投资同意对漳州万益履行本协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

 五、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终止协议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租赁合同(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租赁房产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六、交易概述

 2012年10月30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和昌福建在泉州市丰泽街和昌贸易中西地下一层房产,租赁面积共1500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2012年11月2日,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就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泉州新华都在一年内向和昌福建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定金(币种,下同)、预付租金500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租赁房产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50500611555857J

 5、法定代表人:吴丽冰

 6、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美元

 7、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出售、出租或自营商品房。

 八、租赁房产基本情况

 和昌福建同意将位于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和昌贸易中心地下一层的房产出租给泉州新华都作为以超市为主的商业经营用途使用。该租赁房产系商业用房,所在地块属宗地号为泉国用(2010)第200031、 200033号范围。土地使用权证号:泉国用(2010)第200031、200033号;商场地下一层使用面积约15000平方米。

 泉州新华都本次拟租赁和昌贸易中心15000平方米即和昌贸易中心地下一层房产。

 四、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1)除非双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0日止。其中,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装修优惠租赁期,共3个月。

 (2)和昌福建同意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共3个月为泉州新华都装修优惠租赁期。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和昌福建书面同意,泉州新华都可提前进场施工,泉州新华都无需承担租赁期之前提前进场施工期间的租金,但在此期间泉州新华都施工实耗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及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由泉州新华都承担。如果泉州新华都在装修优惠租赁期内的装修施工由于和昌福建原因或其他非因泉州新华都原因受阻,和昌福建应负责解决,同时因装修施工受阻的时间,应相应顺延装修优惠租赁期和租期。装修优惠租赁期的起始时间应以租赁房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和昌福建书面通知泉州新华都交付之日为准(扶梯、平板电梯和中央空调在泉州新华都通知交付后一个月内提供)。

 2.租赁房产交付

 和昌福建最迟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泉州新华都交付满足如下条件房产:

 (1)和昌福建的出租权相关证明合法有效;

 (2)租赁房产通过消防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

 (3)房产空置;

 (4)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设施及相关配套齐全,不存在相邻纠纷;

 (5)已具备如附件五所述之房产技术条件的完整房产;

 (6)租赁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争议、司法查封措施、开发商返租等)。

 租赁房产交付时应签署《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若泉州新华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租赁房产未能符合交付条件,致未有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或交接、确认单上泉州新华都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签署保留意见的,均视为和昌福建未交付租赁房产。泉州新华都任何行为包括进场装修均不得被视为泉州新华都认可和昌福建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房产。和昌福建交付的房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产交付时间应以政府质量监督站组织的综合验收时间为准。

 2、租赁房产的租金

 双方同意租赁房产在装修优惠租赁期间免收租金。装修优惠期租赁期后的房产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30元整、综合管理费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1元整、设备维护费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5元整;装修优惠租赁期结束后每年环比递增2.5%。

 租金明细如下表所示:

 ■

 3、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数额、用途及支付程序

 鉴于和昌福建给予泉州新华都租金的折让优惠,为支持和昌福建尽快完成租赁项目的施工建设,确保和昌福建按时向泉州新华都交付租赁场所,泉州新华都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和昌福建预付定金人民币伍仟万元、预付租金人民币伍仟万元,但和昌福建应确保合法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依法履行各种报批手续),且前述预付定金及租金专款用于租赁工程项目的建设,否则,泉州新华都有权拒付预付定金及租金。

 为确保泉州新华都预付定金及租金专款专用,双方经协商一致,泉州新华都

 按如下进度和方式向和昌福建预付定金及租金:

 (1)双方共同确认以和昌福建制作的《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新华都商业租赁定金及预付租金支付时间表》(以下简称“《分解表》”)为基础,泉州新华都向和昌福建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时间和额度均以前述《分解表》为主要参考依据,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时间和额度的,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若和昌福建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分解表》时间进度,则泉州新华都有权根据和昌福建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相应调整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支付时间;

 (3)和昌福建每次要求泉州新华都预付定金及租金时应制作《用款清单》,列明用款的项目、金额及时间,涉及向第三方支付费用时,和昌福建还应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缴费通知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泉州新华都在收到和昌福建提供的前述要求预付定金及租金的资料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于核实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和昌福建支付该款项;

 (4)和昌福建要求泉州新华都支付下一期预付定金及租金时,应说明前一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向泉州新华都提供与款项使用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账凭证、收据/发票等),如经泉州新华都核实任何一期款项未用于和昌福建项目建设的,泉州新华都有权停止向和昌福建预付定金及租金。

 4、 资金占用费及支付方式

 (1)鉴于泉州新华都支持和昌福建的项目建设,双方一致确认,和昌福建应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泉州新华都预付定金及租金的资金占用费。

 (2)和昌福建应于每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向泉州新华都支付该季度的资金占用费;泉州新华都则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费税务发票给和昌福建,或第三方费用发票给和昌福建,和昌福建应配合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或和昌福建以违约金方式支付给泉州新华都。

 (3)和昌福建应将上述资金占用费依约及时支付至泉州新华都银行账户或泉州新华都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以泉州新华都的书面通知为准。

 5、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资金来源

 泉州新华都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七、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泉州区域网点纵深覆盖,占据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在泉州区域的竞争优势;租赁物业将用于开设以超市为主的商业经营用途使用,将有利于改善当地消费环境和促进居民生活便利,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十、交易存在的风险

 由于和昌贸易中心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故存在该项目不能按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风险、和昌福建不能按期交付本次交易房产的风险以及和昌福建不能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泉州新华都资金占用费的风险。

 十一、最新进展

 因泉州房地产市场及和昌福建自身的原因,该项目工程进度有所延误,导致和昌福建于2015年4月后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6月30日构成实质违约。之后,公司派专人与和昌福建沟通,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1月,公司委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了律师函,敦促其继续履行协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商业楼已封顶,据现场勘察及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了解,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约为75%。截止本公告日整个项目仍在施工中,和昌贸易中心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泉州新华都认购的房产位于该楼盘的2-4层,主体土建部分已基本完成,仅余玻璃幕墙、设备及室内管线安装尚未完成。公司法务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跟踪该协议的履约进展,确保公司权益。

 十、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

 中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中收取资金占用费进行补充披露。

 一、交易概述

 2012年10月30日,公司与和昌福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和昌泉州贸易中心地下一层房产,合同总额约为1.46亿元。2012年11月2日,公司与和昌福建就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新华都在一年内向和昌福建支付5000万元定金、预付租金5000万元,并约定“资金占用费:鉴于泉州新华都支持和昌福建的项目建设,双方一致确认,和昌福建应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已预付定金及租金的资金占用费。”

 2012年11月2日,公司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拟以1.9亿元认购和昌福建开发的、位于泉州市的和昌贸易中心二、三、四层在建商场,付款方式及期限另行协商。2012年11月7日,公司与和昌福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约定在一年内支付认购款1.9亿元,并约定“资金占用费:鉴于泉州新华都支持和昌福建的项目建设,双方一致确认,和昌福建应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泉州新华都已付认购款的资金占用费,直至双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收取资金占用费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50500611555857J

 5、法定代表人:吴丽冰

 6、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美元

 7、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出售、出租或自营商品房。

 三、《租赁补充协议》有关资金占用费的约定

 资金占用费及支付方式:

 (1)鉴于泉州新华都支持和昌福建的项目建设,双方一致确认,和昌福建应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泉州新华都预付定金及租金的资金占用费。

 (2)和昌福建应于每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向泉州新华都支付该季度的资金占用费;泉州新华都则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费税务发票给和昌福建,或第三方费用发票给和昌福建,和昌福建应配合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或和昌福建以违约金方式支付给泉州新华都。

 (3)和昌福建应将上述资金占用费依约及时支付至泉州新华都银行账户或泉州新华都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以泉州新华都的书面通知为准。

 四、《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有关资金占用费的约定

 资金占用费及支付方式

 (1)鉴于泉州新华都支持和昌福建的项目建设,双方一致确认,和昌福建应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泉州新华都已付认购款的资金占用费,直至双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

 (2)和昌福建应于每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向泉州新华都支付该季度的资金占用费;泉州新华都则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费税务发票给和昌福建,或第三方费用发票给和昌福建,和昌福建应配合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或和昌福建以违约金方式支付给泉州新华都。

 (3)和昌福建应将上述资金占用费依约及时支付至泉州新华都银行账户或泉州新华都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帐户信息以泉州新华都的书面通知为准。

 五、已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详情

 1、各年度收取的累计资金占用费

 ■

 2、各季度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详情

 2012年第四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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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第一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2013年第二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2013年第三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2013年第四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2014年第一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2014年第二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2014年第三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2014年第四季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2015年第1度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

 ■

 六、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说明

 如上,和昌福建已支付公司至2015年3月的资金占用费,2015年4月至本公告日尚未支付资金占用费;公司已将2015年4月-2015年6月的资金占用费13,050,000.00元计入当期其它应收款项,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利润( 3,669.35万元)的35.56%。

 七、风险控制措施

 1、《租赁补充协议》中约定按和昌贸易中心的项目进度预付定金和租金以及担保条款

 第一条 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数额、用途及支付程序

 (一)鉴于甲方给予乙方租金的折让优惠,为支持甲方尽快完成租赁项目的施工建设,确保甲方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预付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伍仟万元、预付租金人民币伍仟万元,但甲方应确保合法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依法履行各种报批手续),且前述预付定金及租金专款用于租赁工程项目的建设,否则,乙方有权拒付预付定金及租金。

 (二)为确保乙方预付定金及租金专款专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如下进度和方式向甲方预付定金及租金:

 1、双方共同确认以甲方制作的《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新华都商业租赁定金及预付租金支付时间表》(以下简称“《分解表》”,详见附件一)为基础,乙方向甲方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时间和额度均以前述《分解表》为主要参考依据,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时间和额度的,由甲、乙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若甲方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分解表》时间进度,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相应调整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支付时间;

 3、甲方每次要求乙方预付定金及租金时应制作《用款清单》,列明用款的项目、金额及时间,涉及向第三方支付费用时,甲方还应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缴费通知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前述要求预付定金及租金的资料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于核实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款项;

 4、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下一期预付定金及租金时,应说明前一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与款项使用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账凭证、收据/发票等),如经乙方核实任何一期款项未用于甲方项目建设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预付定金及租金。

 第四条 担保条款

 (一)为保障甲方依约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自愿提供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证号:泉国用(2010)第200033号]作为抵押担保。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偿付款项的,乙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甲方担保的范围为前述主债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担保期间:自乙方支付预付定金及租金之日起至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本协议项下所有已支付款项并全额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及费用之日或者甲方交付《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房产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两年。

 2、《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中约定按和昌贸易中心的项目进度预付定金和租金以及担保条款

 第一条 认购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支付商品房认购款人民币1.9 亿元(人民币,下同),但甲方须确保合法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依法履行各种报批手续),且前述款项须全部用于和昌贸易中心项目的施工建设,否则,乙方有权拒付商品房认购款。

 (二)为确保商品房认购款专款专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如下进度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房认购款:

 1、双方共同确认以甲方制作的《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新华都预购房款支付时间表》(以下简称“《分解表》”,详见附件一)为基础,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认购款的时间和额度均以前述《分解表》为主要参考依据,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时间和额度的,由甲、乙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若甲方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分解表》时间进度,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相应调整商品房认购款的支付时间;

 3、甲方每次要求乙方支付认购款时应制作《用款清单》,列明用款的项目、金额及时间,涉及向第三方支付费用时,甲方还应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缴费通知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前述要求支付认购款的资料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于核实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认购款;

 4、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下一期认购款时,应说明前一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与款项使用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账凭证、收据/发票等),如经乙方核实任何一期款项未用于甲方项目建设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支付认购款并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第三条 担保条款

 (一)为保障甲方依约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自愿提供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证号:泉国用(2010)第200033号]作为抵押担保。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偿付款项的,乙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甲方担保的范围为前述主债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三)担保期间:自乙方支付商品房认购款之日起至甲方全额偿还乙方本协议项下所有已支付款项并全额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及费用之日或者甲方交付《商品房认购协议》项下的房产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两年。

 3、和昌福建出具担保函

 和昌福建于2012年11月2日向公司出具担保函。

 八、交易存在的风险

 由于和昌贸易中心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故存在该项目不能按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风险、和昌福建不能按期交付本次交易房产的风险以及和昌福建不能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泉州新华都资金占用费的风险。

 九、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泉州区域网点纵深覆盖,占据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在泉州区域的竞争优势。收取资金占用费,有利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同时也促使和昌福建加快项目进度,尽快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致双方可以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降低公司风险。

 2、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戴亦一、黄建忠、张白对本次收取资金占用费发表以下意见:

 根据我们了解的相关情况和阅读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士,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快泉州区域网点纵深覆盖,占据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在泉州区域的竞争优势。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有利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同时也促使和昌福建加快项目进度,尽快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致双方可以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降低公司风险。

 十、最新情况说明

 1、上述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提示

 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着手办理上述担保物的抵押登记,但由于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无法办理上述担保物的抵押登记。

 2、和昌福建不能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泉州新华都资金占用费的提示

 和昌福建于2015年4月后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该情况出现后,公司派专人与和昌福建沟通,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1月,公司委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了律师函,敦促其继续履行协议。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密切关注后续进展,确保公司权益。

 截止本公告日,和昌福建已拖欠公司2015年4月后至本公告日的资金占用费

 十一、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相关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3年至2014年相关财务数据作出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于2015年9月7日起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检查,于2016年3月1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号),责令公司就下述事项进行改正:

 1.公司存在广告费、场地租金费核算跨期问题:2014年年度累计多计其他业务收入917,953.72元,其中应属于2013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469,715.67元,应属于2015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448,238.05元。

 2.公司每年年终十三薪于次年春节发放并计提,存在费用跨期,2014年度计提并发放归属2013年度十三薪15,607,790.44元,2015年计提并发放归属2014年度十三薪19,696,776.50元,2014年度多计利润4,088,986.06元。

 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追溯调整

 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1. 调整增加2013年度其他业务收入469,715.67元,调整减少2014年度其他业务收入917,953.72元。

 2. 调整增加2014年度工资费用19,696,776.50元,同时调整减少2014年度工资费用15,607,790.44元;调整增加2013年度工资费用15,607,790.44元,同时调整减少2013年度工资费用26,359,338.92元和调减201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同时,根据上述更正事项,调整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盈余公积。

 三、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单位:元)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1)对201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2014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1)对201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2)对2014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

 (二)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单位:元)

 1.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1)对2013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2.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1)对2013年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2)对2014年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

 (二)监事会发表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

 五、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0日-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5日;

 (六)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八)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4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备注:

 1、上述第1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作出,即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

 2、上述第2、3项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6年4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城3期四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987972

 传真:0591-87987982

 邮编:350003

 联系人:郭建生、念保敏

 5、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操作流程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操作。

 2、网络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申报一笔买入委托即可对议案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证券代码:362264,证券简称:华都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流程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362264;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写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

 ■

 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注意事项

 (1)投票不能撤单;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3)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至2016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城3期四楼

 电话:0591-87987972

 传真:0591-87987982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郭建生、念保敏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附:授权委托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请在相关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如果委托人对任何上述议案的表决未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额:

 (注: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及照此格式的签名件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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