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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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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03月28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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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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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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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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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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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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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1月20日。本基金2013 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期间为2013年11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2月31日。

 2.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3.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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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富恒丰定期债券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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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富恒丰定期债券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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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1月20日。本基金在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故2013年的业绩为成立日至年底的业绩而非全年的业绩。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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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A股市场第16家上市券商,是拥有全业务牌照,营业网点遍布中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是世界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有超过65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进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享誉全球的投资机制、研究平台和风险控制体系,借助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业务优势,力争成为国内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

 本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基金经验。自2005年6月第一只基金成立开始,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成功管理了23只基金产品(包含A、B、C类债券基金,A、B类货币市场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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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公司建立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旗下投资组合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避免各种投资组合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我们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公平交易进行控制:

 1.在研究信息共享方面,投资研究等部门通过定期的例会沟通机制,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公司建立了统一的研究平台,研究报告信息通过研究平台进行发布。

 2.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股票及债券的入库需要由研究报告支持作为依据,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建立研究报告的定期更新机制。

 3.在投资决策方面,公司在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确保业务隔离及人员隔离,同时各投资组合经理投资决策保持独立。

 4.公司对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指令实行集中交易,公司在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功能,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各账户所有指令;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对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交易分配制度,以确保相关投资组合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公司建立了《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事前审批来对反向交易进行事前控制。公司每季度对不同时间窗下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

 析。

 6. 公司定期对公平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并在监察稽核定期报告中做专项说明。公司也会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及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目标,制订了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并在技术上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实现了严格的交易公平分配。

 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了二十三只公募基金及十四只专户产品。统计所有投资组合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过去连续4个季度内在不同时间窗口(T=1、T=3和T=5)存在同向交易价差的样本,并对差价率均值、交易价格占优比率、t值、贡献率等指标进行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间通过价差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系统划分了异常交易的类型、异常交易的界定标准、异常交易的识别程序,制订了异常交易的监控办法,并规范了异常交易的分析、报告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上半年债券市场由强转弱,陡峭化趋势显著,尽管央行进行了多次逆回购并在6月底降准降息,然而对市场的提振并不明显,长期债券在降息之后反而出现了收益率上行,市场情绪整体比较悲观。下半年,股票市场缺乏趋势机会以及七月份IPO的暂停导致大类资产配置继续向债券倾斜,短久期和高等级债券收益率率先下行,长久期利率债在年底展开了一轮牛市行情。信用债市场则伴随着层出不穷的违约事件而呈现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产能过剩行业惨遭唾弃,高评级非过剩行业及城投债则炙手可热。

 报告期内,组合保持高杠杆重票息的操作思路,二季度末逐步提高组合久期,规避产能过剩行业和盈利前景不明确的民企债券,下半年加强对利率产品短期交易性机会的把握,重视提息收益,为客户实现稳健的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份额A类净值增长9.8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3.17%,基金超额收益率6.69%,基金份额C类净值增长9.3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3.17%,基金超额收益率6.21%。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未来,宏观经济下滑尚未见底,同时缺乏撼动债券牛市的通胀潜在风险,债券市场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资金面。美国进入加息周期之后,外部流动性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环境,预计在央行的努力呵护下钱荒的状况难以重现,但中长期债券收益率进一步下跌需要短期资金利率下行率先打开空间。预计全年避免信用债踩雷,注重票息收益的同时把握好长期利率震荡下行的机会,把握确定性的绝对收益更为重要。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效控制基金估值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投资资产估值委员会(简称"估值委员会"),并已制订了《公允估值管理办法》。估值委员会审核和决定投资资产估值的相关事务,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总经理或其任命者负责,成员包括投研、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交易、基金核算方面的部门主管,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应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月12日宣告分红,向截至2015年1月15日止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33元,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33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10日宣告分红,向截至2015年4月14日止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8元,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7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7月10日宣告分红,向截至2015年7月14日止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9元,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7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5日宣告分红,向截至2015年10月20日止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55元,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47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月11日宣告分红,向截至2016年1月14日止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5元,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4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本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审计报告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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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国富恒丰定期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1.049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1.047元,基金份额总额419,207,598.48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334,692,358.36份,C类基金份额84,515,240.12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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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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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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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第1187号《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注册,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625,438,206.9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76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25,548,965.97份,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折合110,759.0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封闭运作。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且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于2015年9月8日前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9月8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无。

 7.4.8.1.2 权证交易

 无。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无。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 / 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 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35%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 0.35 % / 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末和上年度末(2014年12月31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无。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40,200,000.00元,于2016年1月4日及2016年1月6日(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 442,606,242.52元,无属于第一层次及第三层次的余额(2014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的余额为215,264,013.07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304,556,2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一)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

 1、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毕国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详情请参阅2015年4月18日相关公告。

 2、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李彪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详情请参阅2015年12月12日相关公告。

 期后事项说明:

 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2015年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同意自2016年1月4日起,Gregory E. McGowan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意吴显玲女士自2016年1月7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经营管理工作。详情请参阅2016年1月9日相关公告。

 经公司决定,同意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胡永燕女士因个人原因(休产假)自2016年1月26日开始休产假,休假期间由基金经理王莉女士代为管理基金。详情请参见2016年1月28日相关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无。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是人民币66,000.00元,本基金自成立以来对其进行审计的均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未曾改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二)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 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公司基金交易佣金分配依据券商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服务质量,评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全面及时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和市场的研究报告;

 具有数量研究和开发能力;

 能有效组织上市公司调研;

 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上门路演和电话会议的质量;

 ⑥与我公司投资和研究人员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能力;

 ⑦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服务和支持。

 3)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考察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我司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券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和《研究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租用手续。

 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每季度对签约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C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D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E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经过评价,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若本公司认为签约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或签约机构违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本公司有权终止签署的协议,并撤销租用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2. 报告期内证券公司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交易单元无变更。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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