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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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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8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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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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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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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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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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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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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零,本期已实现收益和本期利润的金额相等。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3日,其中增利宝B类基金份额自2015年1月20日起开始运作且开放申购赎回。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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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本基金本报告期以税前七天通知存款利率为业绩比较基准。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3日,其中增利宝B类基金份额自2015年1月20日起开始运作且开放申购赎回。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投增利宝货币A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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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增利宝货币B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月20日-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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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六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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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3日,其中增利宝B类基金份额自2015年1月20日起开始运作且开放申购赎回。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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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外方持股比例达到49%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公司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以"诚信、创新、包容、客户关注"作为公司的企业文化。截止2015年12月底,公司有员工207人,其中118人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公司管理53只基金,其中包括2只创新型分级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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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系列法规和《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着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职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决策规范,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管理人依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了公平交易管理相关的《公平交易管理规定》、《交易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管理规定》等系列制度,并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和业务流程。

 管理人公平交易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当管理人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

 2、当不同资产委托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公平的对待不同的资产委托人;

 3、公平对待管理人旗下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

 4、严禁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管理人有关公平交易控制制度的要点如下:

 1、不断完善投资决策、研究支持、交易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提高投资管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在公司内建立适用于所有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环境。

 2、公平交易的范围覆盖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和公司内部证券分配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涵盖研究分析、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3、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4、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分配的内部控制,通过严格的制度、流程、技术手段等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通过监察稽核,事后分析及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的监督。

 管理人有关公平交易控制方法的要点如下:

 1、以系统强制控制为优先措施。公司通过不断完善投资决策、研究支持、交易执行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系统的自动控制功能,根据公平交易管理的要求,在系统中设置相应业务流转顺序、控制阀值或者触发机制,对触及阀值的行为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强制禁止等控制措施或对特定业务自动执行必要的后续流程。如:符合交易条件的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指令在交易系统中强制采用公平委托功能进行交易,内部研究报告在研究系统中一经发布会自动推送到所有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控制阀值的修改必须经监察稽核部通过系统进行复核并点击同意才能生效等。

 2、以双人复核、集体决策为控制的辅助手段。对于无法通过系统进行强制控制的业务活动,通过建立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流程,在关键控制点采取双人复核或集体决策等控制机制,通过分别对控制事项签署意见并顺序流转的要求,实现对关键业务风险的管理。如: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一级市场申购结果分配,需要经过严格的公平性审核,由交易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以及投资组合经理共同确认对分配结果无异议并签署后才为有效。

 3、以日常监控为督促手段。公司交易部、监察稽核部、运营部设置专门岗位,分别在交易过程中、日中、清算后对有关公平交易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按既定的报告要求及时揭示违反规定的情况,监督督促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如:交易部对相同投资经理管理不同投资组合指令时间差的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日中不同组合交易相同证券的价差分析以及运营部对银行间指令要素和签署情况的检查等。

 4、以事后专项稽核和定期公平交易分析为完善措施。内部审计专员负责不定期对公司执行公平交易的情况进行专项稽核,监察稽核部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通过事后的专项稽核和定期分析,发现控制薄弱环节或交易价差异常,将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和流程。

 5、加强信息披露和接受外部监督。公司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定期接受外部审计的检查,公平交易管理一直是外部审计的重点之一。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公司每季度会向证监会报告经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的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并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公司内部稽核或定期分析中发现公平交易管理中的异常问题,也将在向证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说明。证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也会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通过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确保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各投资组合在研究、决策、交易执行等各方面均得到公平对待,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形成了有效地公平交易体系。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各项公平交易制度流程均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报告期内,管理人于每季度和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的情况如下:

 1、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组合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内同向交易相同证券的交易价差的溢价率进行分析,对两两组合同向交易成交价格均值的溢价率是否趋近于零进行T检验,检验在95%的可信水平下,价格均值的溢价率趋近于零是否存在检验不通过的情况。

 2、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组合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内同向交易相同证券的交易价差优劣进行比较,区分买优、卖优、买次、卖次等情况分别分析两两组合在期间内交易时是否存在显著优于另一方的异常情况,

 3、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组合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内同向交易相同证券的交易价差区分两两组合进行利益输送的模拟测算,检查在过去四个季度内,是否存在显著异常的情况。

 检验分析结果显示,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内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在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5%的交易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受房地产投资增速下行拖累,中国经济全年呈现逐季下行趋势;为平缓经济下行压力,央行多次下调存款基准利率及存款准备金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在宽货币政策推动下,债市市场短端收益率大幅下行;以一年期AAA级短融为例,从年初4.72%下行至年末2.87%。全年,货币基金总体保持较长剩余期限,获得了较好的资本利得回报;同时严控投资风险,保证组合资产安全。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期内,本基金A级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800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3781%;B级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560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3059%。本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高于基准,主要由于本基金较好地把握了市场机会,在收益率下行过程中保持相对较高的债券配置比例。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6年,依据当前经济持续下行、人民币贬值压力增强的宏观背景,我们预计央行会继续保持市场资金面适度宽松,但短期资金价格继续走低的概率正在降低。结合目前收益率曲线及未来资金价格走势,货币基金将保持适中的组合久期,提高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及安全性。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估值业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估值小组及运营部。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估值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基金估值程序进 行监督;估值小组负责跟踪现行估值政策、议定估值政策方案及特别估值程序的报告等 事项,估值小组的成员包括运营部总监、估值核算员、基金经理或其他资产管理经理以 及监察稽核部指定人员;运营部负责日常的基金资产的估值业务,执行基金估值政策, 设立基金估值核算员岗位负责日常估值业务。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的相关成员均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程序由运营部基金估值核算员执行、运营部内部复核估值结果, 并与托管银行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讨论机制,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小组成员,对本基金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向估值小组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估值小组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沟通,在上报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由运营部具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未与外部估值定价服务机构签约。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本基金增利宝A本期已实现收益为2,824,067.90元,增利宝B本期已实现收益为58,426,454.23元,已全部在每日通过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完毕。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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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0元,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B类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0元,基金份额总额3,235,142,824.56份,其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52,569,036.53份;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B类基金份额3,182,573,788.03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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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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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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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25号文《关于准予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00,116,288.75元,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469016_H1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0,137,416.02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1,127.2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设国投瑞银货币A级和国投瑞银货币B级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债券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等。

 (2)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负债均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取得债券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等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债券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债券投资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同时于每一计价日计算影子价格(附注7.4.4.5),以避免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由于申购、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实际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2)债券利息收入按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债券投资收益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5)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9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4.4.10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已获得赎回T+0款项支付服务的基金份额遵循下述原则:当基金T日净收益大于零时,该部分基金份额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T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该部分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当基金T日净收益小于零时,该部分基金份额应承担上述基金份额T日产生的亏损,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部分亏损;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1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7.4.6.1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6.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基金取得的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1、根据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的公告,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根据银监复(2014)962号增资扩股并引入新的股东,增资后公司名称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2、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于2015年12月31日的应付基金管理费为人民币876,798.94元(2014年12月31日:应付基金管理费为人民币4,350.79元)。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2)于2015年12月31日的应付基金托管费为人民币265,696.68元(2014年12月31日:应付基金托管费为人民币4,350.79元)。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年度进行的本基金的交易委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办理,适用费率为0.00%;

 2)本基金管理人于上年度可比期间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保管,按年化2%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年末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189,999,705.0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0.1 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0.2 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4.10.3 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6年3月25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8.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

 8.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5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8.8.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8.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8.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3日,其中增利宝B类基金份额自2015年1月20日起开始运作且开放申购赎回。

 2、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1、袁野先生自2015年9月9日起任管理人副总经理。

 2、袁野先生自2015年10月1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资本副总经理。

 另,刘纯亮先生自2016年2月3日起不再任管理人总经理,王彬女士接任管理人总经理;包爱丽女士自2016年2月3日起不再任管理人副总经理。

 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变化。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初次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报告期内应支付给该事务所的报酬为60,000.00元。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证券机构交易单元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由研究部、投资部及交易部对券商进行考评并提出交易单元租用及更换方案。根据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交易所股票、债券及权证交易。

 3、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年度无其他租用交易单元。本报告期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未发生变更。

 11.8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无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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