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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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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因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2.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2.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2.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2.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场外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只采用现金红利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自行选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4.4.12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2.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2.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估值处理标准,本基金自2015年3月26日起,对本基金所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进行估值。于2015年3月26日,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0%。

 7.2.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2.4.6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权登记日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期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及以后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2.4.7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7.2.4.7.1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3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7.2.4.7.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2.4.7.4.1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2.4.7.4.2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7.2.4.7.5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此处其他列示的是基金深交所结算保证金利息。

 7.2.4.7.6其他资产

 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其他资产。

 7.2.4.7.7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8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9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0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1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此处其他列示的是基金申购款滞留利息及结算保证金利息收入。

 7.2.4.7.12股票投资收益

 7.2.4.7.12.1股票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2.2股票投资收益——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3债券投资收益

 7.2.4.7.13.1债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本基金本期无债券投资收益。

 7.2.4.7.13.2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本基金本期无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7.2.4.7.13.3债券投资收益——赎回差价收入

 本基金本期无债券投资收益赎回差价收入。

 7.2.4.7.13.4债券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

 本基金本期无债券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

 7.2.4.7.14衍生工具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衍生工具收益。

 7.2.4.7.15股利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7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赎回费和转换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

 7.2.4.7.18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2.4.7.19其他费用单位:人民币元

 ■

 7.2.4.8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2.4.8.1或有事项

 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基金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

 7.2.4.8.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基金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2.4.9关联方关系

 7.2.4.9.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7.2.4.9.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7.2.4.10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10.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2.4.10.1.1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关联方无股票交易。

 7.2.4.10.1.2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7.2.4.10.1.3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交易。

 7.2.4.10.1.4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回购交易。

 7.2.4.10.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2.4.10.2关联方报酬

 7.2.4.10.2.1基金管理费单位:人民币元

 ■

 注: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当年天数。

 7.2.4.10.2.2基金托管费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当年天数。

 7.2.4.10.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7.2.4.10.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10.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投资本基金。

 7.2.4.10.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期末,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7.2.4.10.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

 7.2.4.10.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1.4.11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在自2015年3月24日(转型后首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进行过利润分配。

 7.2.4.12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12.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2.4.12.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12.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12.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12.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8投资组合报告

 8.1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8.1.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8.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8.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权益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1.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1.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1.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1.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1.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1.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8.1.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2.1本报告期内,双力分级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2双力分级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2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8.2.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8.2.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8.2.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权益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2.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2.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2.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2.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2.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2.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2.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2.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2.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2.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8.2.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12.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2.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2.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2.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9.1.1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单位:份

 ■

 9.1.2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单位:份

 ■

 9.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9.2.1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期:2015年3月24日-2015年12月31日)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9.2.2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23日)

 国联安双力A中小板综指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国联安双力B中小板综指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场内简称:国安双力)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均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0.1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23日)单位:份

 ■

 10.2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期:2015年3月24日-2015年12月31日)单位:份

 ■

 §11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015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自该日起谭晓雨女士担任我司总经理一职。公司董事长庹启斌先生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上述事项已经2015年4月7日召开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 2015年8月22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经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该日起周浩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一职,由公司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代为履行督察长职责。

 3.2015年5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增聘冒浩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4.2015年6月4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黄志钢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托管人2015年1月4日发布任免通知,聘任张力铮为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本基金托管人2015年9月18日发布任免通知,解聘纪伟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职务。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支付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报酬为6.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事务所已向本基金提供连续4年的审计服务。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11.7.1.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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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11.7.1.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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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2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1.7.2.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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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11.7.2.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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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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