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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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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自 2015 年3 月23 日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力A 和双力B 份额终止上市起,原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年3 月23 日止,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报告期自 2015 年3 月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经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

 注: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力A、双力B基金份额自2015年3月23日起终止上市。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3.1.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1.2基金净值表现

 3.1.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3月23日,在转换日日终,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基金代码:150069)、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基金代码:150070)的基金份额以各自的基金份额为基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自2015年3月24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基金份额转换日次日(2015年3月24日)起至报告期末未满一年;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1.2.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3月23日,在转换日日终,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基金代码:150069)、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基金代码:150070)的基金份额以各自的基金份额为基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自2015年3月24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基金份额转换日次日(2015年3月24日)起至报告期末未满一年;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4、原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3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1.2.3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基金转型以来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柱形对比图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3月23日,在转换日日终,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基金代码:150069)、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基金代码:150070)的基金份额以各自的基金份额为基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自2015年3月24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基金份额转换日次日(2015年3月24日)起至报告期末未满一年;

 3、*基金转型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1.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5 年3 月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未进行收益分配。

 3.2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包含停牌股票按公允价值调整的影响;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2基金净值表现

 3.2.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3月23日,在转换日日终,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基金代码:150069)、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基金代码:150070)的基金份额以各自的基金份额为基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自2015年3月24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3月23日,在转换日日终,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基金代码:150069)、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基金代码:150070)的基金份额以各自的基金份额为基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自2015年3月24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原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3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3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柱形对比图

 ■

 注:1、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2015年3月23日,在转换日日终,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基金代码:150069)、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基金代码:150070)的基金份额以各自的基金份额为基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自2015年3月24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原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3日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4、**基金转型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分级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方股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外方股东为德国安联集团,是全球顶级综合性金融集团之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二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国际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借鉴外方先进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经验,结合本地投资研究与客户服务的成功实践,秉持“稳健、专业、卓越、信赖”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中国基金业最佳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实施效果与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健全的投资授权制度,分别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统一的研究平台,不同投资组合可共享研究资源。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严格的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通过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权限设置确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均做到相互隔离。本基金管理人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交易指令统一通过交易室下达,严格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启用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执行指令;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投资需要独立申报价格和数量,交易室根据事前申报的满足价格条件的数量进行比例分配;对于银行间交易、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对手询价、成交确认,确保上述非集中竞价交易与投资组合一一对应,并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成交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平台和大宗平台的交易进行交易价格的核对。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采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进行定期分析;对投资流程独立稽核等。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和每年度对所有投资组合进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反向及异常交易分析。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发现有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对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不同投资组合邻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从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等方面进行分析,未发现异常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报告期内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了分析,执行了95%置信区间、假设溢价率为0的T分布检验,同时进一步对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占优比情况以及潜在的价差金额对投资组合的贡献进行分析,未发现明显异常。

 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采取市值优先和行业分层的抽样方法来复制中小板综合指数。在处理日常的申购赎回、新增成份股、流通股本变动、成份股长期停牌等事件过程中,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个股和行业权重偏离等因素进行组合调整,将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水平。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2.042元。自本基金份额转换日次日(2015年3月24日)起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8.1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4.51%。自本基金份额转换日次日起至本报告期期末,日均跟踪偏离度为0.20%,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的限制;年化跟踪误差为4.18%,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0%的限制,系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部分成份股长期停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所致。

 截止本基金份额转换日(2015年3月23日),原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728。自本报告期期初(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基金份额转换日,原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5.9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37.47%。自本报告期期初起至本基金份额转换日,日均跟踪偏离度为0.10%,年化跟踪误差为2.32%,分别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以及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0%的限制。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5年四季度,从宏观面来看,经济出现企稳迹象,投资稳定至10.2%,消费从三季度10.9%略升至11.2%。从经济面来看,经济数据还在低位徘徊;从政策面来看,对冲经济下行风险,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是重点,财政、货币政策继续积极。预计在资金面总体宽松、十三五规划展开、改革陆续推进的背景下,A股市场仍维持结构性慢牛行情。

 “十三五”开局之年,转型创新的新兴行业大概率更优,而我们判断A股明显的小市值公司效应也将继续延续,同时优秀的中小公司也将在这轮泡沫清洗以后继续享受政策红利,为投资人带来良好的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内部监察工作中本着一切合法合规运作的指导思想、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由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部监察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及员工的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定期制作监察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具体来说,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监察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公布和实施,监管机构对基金行业的管理也日趋细化和深化。公司对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十分重视,为此,公司密切关注监管部门所颁布的各项最新的法律法规,紧跟监管机构的步伐,组织相应部门学习并贯彻落实相应法规。除及时对新进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外,还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时安排了相关法律培训,使员工加深对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的理解,力求加强员工的合规意识。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自律监管,始终保持对资管行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查处大案、要案,且从依靠内部举报、突击检查,变为依靠大数据等更高效的技术手段,并将专户业务特别是子公司业务的风险管控作为了监管重点,强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原则。公司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高度重视“八条底线”,多次通过邮件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投研人员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并加大了各项稽核力度。

 (3)通过组织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定期自查、监察部门的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对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销售以及信息披露等领域,以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与托管行相关监督部门的日常联系。监察部门分别与托管银行的基金日常监督部门加强联系,确定了日常监督的工作方式、业务合作等,并完善日常监督方面的沟通与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继续致力于维护一个有效率、效果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风险防范为核心,提高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合规运作。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内部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公司基金事务部、投资组合管理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研究部部门经理组成,并根据业务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所有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和估值经验,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数量策略部、研究部、投资组合管理部对估值决策必须达成一致,估值决策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对于估值政策,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充分沟通,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估值结果,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详细的核对流程,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外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的政策和流程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4.8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4.9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2015年1月5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5日-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18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8日-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拟加大营销力度,并视市场情况考虑基金转型等方式以提升基金规模。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签字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37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6.2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签字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3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年度财务报表

 7.1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7.1.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3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3月23日,基金份额净值1.728元,基金份额总额18,332,807.68份。其中国联安双力A中小板综指份额6,744,926.00份;国联安双力B中小板综指份额6,744,927.00份;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4,842,954.68份。

 7.1.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1至7.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谭晓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7.1.4报表附注

 7.1.4.1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593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3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809,109,186.2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及转换日等事项的公告》,本基金于2015年3月23日三年分级运作期届满,自2015年3月24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1.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本基金自2015年3月24日起转型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存续期为不定期,因此本基金的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

 7.1.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3月23日(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财务状况、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1.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1.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1.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1.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1.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1.4.6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权登记日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期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及以后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1.4.7关联方关系

 7.1.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7.1.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7.1.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1.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1.4.8.1.1股票交易

 本报告期内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股票交易。

 7.1.4.8.1.2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7.1.4.8.1.3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内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交易。

 7.1.4.8.1.4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债券回购交易。

 7.1.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报告期内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1.4.8.2关联方报酬

 7.1.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当年天数;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当年天数。

 7.1.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当年天数。

 7.1.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7.1.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投资本基金。

 7.1.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国联安双力A中小板综指

 份额单位:份

 ■

 注:本期末,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7.1.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

 7.1.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1.4.9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分级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7.1.4.10期末(2015年3月23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10.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3月23日)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1.4.10.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7.1.4.10.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10.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3月23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10.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3月23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2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7.2.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2.042元,基金份额总额12,020,101.89份。

 2、本基金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3月24日(基金转型后首日)至2015年12月31日,无上年度数据(下同)。

 7.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2.1至7.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谭晓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7.2.4报表附注

 7.2.4.1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593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3日生效。根据《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及转换日等事项的公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3月23日三年分级运作期届满,自2015年3月24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2015年3月23日日终,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以各自的基金份额为基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转型后首日基金规模为18,332,807.6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 207号文件审核同意,本基金11,000,077.00份基金份额于2015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2.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2.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自2015年3月24日(转型后首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2.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2.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5年3月24日(转型后首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7.2.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7.2.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现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7.2.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如下: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款项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基金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7.2.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7.2.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2.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因基金份额拆

 (下转B1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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