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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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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8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5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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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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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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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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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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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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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3 其他指标

 无。

 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自2015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于2013年10月29日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澳大利亚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共管理18只开放式基金及若干专户,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为699.60亿元,其中公募基金管理规模570.03亿元。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在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公司以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通过完善集中交易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通过监察稽核、盘中监控、事后分析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于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制定的公平交易相关制度。本报告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且不存在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形。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2季度末本基金成立,3季度市场出现了罕见的大幅波动,大量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市场流动性遇到较大困难。

 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和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基金在建仓期内稳健操作,在市场大幅下跌时暂缓建仓,在市场恢复常态的过程中逐步增加仓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顺利完成了建仓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护了持有人利益。

 2015年4季度建仓期结束后,本基金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尽最大努力降低跟踪误差。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58元,份额累计净值0.970元。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00%,同期业绩基准涨幅为-12.3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6年房地产市场的分化仍将加剧,政府加大政策刺激力度后,一线城市楼市热度预计会逐步传导至二线城市,但由于三线城市库存量过大,房地产新开工和房地产投资预计将在年中触底后仅仅略有反弹。此外政府专项金融债16年发行量继续扩大也为政府稳定基建投资提供了资金支持。除房地产和基建以外,中国经济的增长亮点难寻,特别是企业部门的融资需求仍然低迷,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预计会在供给侧改革的推动下进行裁员重组。通胀方面,核心CPI和服务类CPI增速预计保持平稳,工业利润恶化最终传导至劳动力市场,并拉动CPI下行的概率不大。同时,全球经济总体看仍然在艰难复苏,美国已经进入加息周期,而欧洲和日本仍然需要宽松政策刺激,美联储加息的节奏和力度随时可能造成全球金融市场波动。

 展望2016年,A股市场面临的环境既延续了之前的特征,又有着新的变化。一方面,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新兴行业保持高增长,传统行业谋求转型的局面仍将延续;另一方面,国内股票市场资金供给状况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国外美联储进入加息周期,人民币汇率波动可能增加,市场可能变得更加敏感。

 从更长的周期看,中国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根据相关机构预测,中国将在2021年进入轻度老龄化阶段,老年人总人口将快速增长到2.58亿人。老年人口占比和绝对规模的加速增长构成了中国养老产业未来十年的发展基础,将带动医疗、保健、看护等养老服务行业高速增长,中国养老产业的投资窗口已经打开,投资于中国养老产业将获得长期回报。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力争将跟踪误差降低到最小程度。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要求的发展变化以及公司业务的开展情况,不断推进相关业务制度及流程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针对投资交易业务,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三层监控体系,保障基金投资交易合法合规;对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销售协议、营销活动等市场营销方面展开各项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规避违规行为的发生。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整体运作合法合规。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秉承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以风险控制为核心,提高监察稽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合规运作。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估值委员会,估值委员会负责人由公司领导担任,委员由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估值委员会采取定期或临时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评估基金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时,运营管理部及时提请估值委员会召开会议修订估值方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其持续适用。相关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可列席会议,向估值委员会提出估值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具体的估值流程。上述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审计报告详细内容,可通过登载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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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养老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0.958元,养老A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2元,养老B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0.914元;基金份额总额为158,325,690.05份,其中养老基金份额为116,723,702.05份,养老A级基金份额为20,800,994.00份,养老B级基金份额为20,800,994.00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6日生效。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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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左季庆______ ______左季庆______ ____韩占锋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63号文《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1090605_A05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76,524,524.25份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其中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确认为 105,708,524.00份,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确认为 170,816,000.25份。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A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份额将按一份国寿养老A份额获得新增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当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基金的报告期间为2015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股票投资。

 (2)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回购协议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市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估值原则进行估值仍不能客观反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9)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0)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

 (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7.4.4.12 分部报告

 无。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7.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6.3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应支付关联方交易单元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2.3 销售服务费

 无。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约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所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2.2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A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B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和本基金基金经理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及基金折算变动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公司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多家券商租用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综合实力较强、市场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健;

 (3)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研究实力较强,并能够第一时间提供丰富的高质量研究咨询报告,并能根据特定要求提供定制研究报告;能够积极同我公司进行业务交流,定期来我公司进行观点交流和路演;

 (5)具有丰富的投行资源和大宗交易信息,愿意积极为我公司提供相关投资机会,能够对公司业务发展形成支持;

 (6)具有费率优势,具备支持交易的安全、稳定、便捷、高效的通讯条件和交易环境,能提供全面的交易信息服务;

 (7)从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我公司租用交易单元的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1)公司根据上述标准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2)公司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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