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602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处于立案阶段,尚未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收到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粤01民初字137号】。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粤01民
初字137号】主要内容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本公司起诉书主要内容
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200,000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
案外人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洛阳市证券公司(下称五洲证券或洛阳证券)。2003年,洛阳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12亿元,更名为五洲证券并迁址至深圳市。包括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前锋公司)在内的9家单位被核准为五洲证券的新增资股东,其中前锋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8700万元。
2004年2月,洛阳证券因增资扩股需要,在被告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下称福田支行〕开立了102061591010000026账户(下称验资户)用于收缴新增股东的出资款。2004年3月3日和2004年3月5日,前锋公司分别向验资户汇入出资款人民币770万元和人民币7930万元,共计人民币8700万元。同年3月16日,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了武众会(2004)298号《验资报告》,确认前锋公司已完成对五洲证券缴付出资人民币8700万元。2004年6月5日,福田支行在河南省证监局向其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回函中再次确认,截至当日,包括前锋公司在内的各股东缴付的增资款仍在验资户内。后经河南省证监局调查证实,验资户内的增资款早已被转出,由此认定:“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参与并积极配合了五洲证券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并且在我局的调查中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证明。”
2010年12月27日,五洲证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2004年2月该公司因增资扩股需要,分别在福田支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开立验资户,用于收取新增股东出资款。前锋公司在2004年3月3日和2004年3月5日分两次汇入福田支行验资户8700万元。在验资期间由五洲证券与福田支行进行配合,将前锋公司的出资资金连同验资帐户的其他资金分次全部流出验资帐户,构成虚假出资。此过程中,福田支行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的规定,并出具虚假证明。为此,五洲证券请求法院判令前锋公司履行8700万元的出资义务、福田支行在虚假资金证明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3年8月7日,五洲证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福田支行的起诉,法院予以照准。
2013年10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前锋公司虽然已向五洲证券的广发验资户出资8700万元,但该笔资金在验资日前就流出验资户,故前锋公司并未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如果前锋公司认为是因他人的过错造成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依法另行向其主张权利。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前锋公司应向五洲证券支付人民币87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前锋公司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4)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前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2月,前锋公司收到五洲证券《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知五洲证券已将前述生效判决项下的债权本息转让给北京协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协信公司〕,要求前锋公司尽快向协信公司履行全部义务。2016年2月,前锋公司与协信公司达成《债权清偿协议书》,确认协信公司对前锋公司的具体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400万元。经协商,协信公司同意前锋公司在向其清偿人民币6000万元后,放弃其余11400万元的债权。前锋公司已开始履行《债权清偿协议书》的债务清偿义务。
前锋公司认为,福田支行违规配合五洲证券,在增资验资过程中,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有关验资帐户“只收不付”的管理规定,将前锋公司注入的人民币8700万元出资款违规转出验资户,是导致前锋公司出资款灭失的直接原因。
福田支行是被告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福田支行与五洲证券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前锋公司的8700万元人民币出资款的灭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前锋公司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望贵院予以采纳,以维护前锋公司的财产权益不受不法侵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公开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粤01民初字137号】;
二、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