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13日证监许可[2013]144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4月1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销售认购本基金。
5.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7.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8. 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9.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0. 在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1.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2.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购买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信诚惠报债券A:000467;信诚惠报债券B:000479)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钱慧
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xcfunds.com
3、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4月1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