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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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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14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7条、第13.2.8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年3月25日停牌一天,2016年3月28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停牌,股票停牌日为2016年4月26日。

 2、由于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3、若法院未在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日前裁定重整计划,且公司股票又因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将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一)事件简述

 申请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天投”)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468号创世纪广场1号楼17楼

 申请时间:2016年2月15日

 申请事由: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6年3月24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川化股份系上市公司,其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天投对川化股份享有到期债权56373379.52元,其作为债权人申请川化股份破产重整的主体适格;截止2015年9月30日,川化股份资产合计为1213192904.78元,负债合计为2307831398.40元,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成都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尚未指定管理人,在公司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做好重整工作。

 三、事件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3月25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6年3月28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股票复牌后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仍然为“*ST川化”。

 (二)停复牌安排

 1、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7条、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3月25日停牌一天,2016年3月28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停牌,股票停牌日为2016年4月26日。

 2、根据上市规则13.2.8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但若法院未在公司2015年报披露前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公司股票又因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在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后,公司股票也无法复牌,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由于法院尚未指定管理人,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7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股票暂停上市风险

 公司由于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按照上市规则14.1.1和14.1.3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5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2015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

 若法院未在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日前裁定重整计划,且公司股票又因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将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

 (二)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风险

 成都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成都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成都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股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出现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1、公司司法重整申请已被成都中院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在披露2015年报后,若公司股票因2013、2014和2015年连续三年亏损和2014、2015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度)出现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备查文件

 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

 鉴于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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