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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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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5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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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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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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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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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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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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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于所列数字。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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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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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从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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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从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基金自 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批准,于2010年10月21日成立。公司股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家股东各出资7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浙商基金共管理七只开放式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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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为了规范公平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公平交易制度。在投资决策层面,本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组合经理负责制,对不同类别的投资组合分别管理、独立决策;在交易层面,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在监控和评估层面,本公司金融工程小组将每日审查当天的投资交易,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旗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亦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相关调查。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该组合的主要投资品种为债券和新股IPO网下申购。债券投资主要以资质较好流动性较好的城投债和短期融资券,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新股网下申购获取一二级市场差价,底仓配置主要为波动性较小的大盘蓝筹股票。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元,2015年5月4日(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净值增长率为2.3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8.52%,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0.8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5年实体经济面临去产能和去杠杆的环境,同时政府加杠杆稳经济,在这样的环境下,全年经济基金面相对平稳,通胀水平较低。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央行在全年下调存贷款利率5次,降准5次,并采用SLO、SLF、MLF、PSL等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流动性,全年流动性相对宽松,资金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同时2015年也是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元年,全年发行地方政府债3.83万亿,有效降低了政府债务成本。年中股票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各类资金风险偏好下降,大量资金涌入债市,债券收益率继续大幅下行。展望2016年,低利率水平下债市的波动将会加大,供给侧改革的环境下信用风险事件有可能会相对频繁发生,同时汇市、股市的大波动会对债券市场有比较明显的影响。因此2016年防风险是债券投资的第一要务,信用排雷、波段操作将会是全年债券操作的主要策略。

 股票方面,随着2015年下半年及2016年初的风险释放,我们认为2016年股票市场仍然有绝对收益机会。我们认为蕴藏机遇的行业包括农业(养殖)、医药研发、医疗美容、体育用品、云计算(SaaS)、养老产业、高端制造及一部分转型的重组公司。我们将在寻求足够安全边际的前提下,精挑个股,适度配置股票仓位。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估值调整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时对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本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估值工作的合规开展,建立了负责估值工作的估值委员会,并制订了相关制度及流程。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与合理。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中不包括基金经理。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进行收益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5年度,基金托管人在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5年度,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2015年度,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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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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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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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23元,基金份额总额2,933,070,743.04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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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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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注:所附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5月4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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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233号文)批准,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基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4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02,837,922.7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以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10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本基金的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自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致。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现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如下: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款项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会计差错。

 7.4.6 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权登记日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期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及以后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7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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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自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没有通过关联方的交易单元进行过交易。

 7.4.8.1.2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自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自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7月13日)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当年天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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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自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没有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自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持有过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通过“交通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851,694.02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自2015年5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9 利润分配情况

 7.4.9.1 利润分配情况——非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进行过利润分配。

 7.4.10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可与发行人、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持有期内的股票为流动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因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因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的公告》,公告原董事长高玮女士卸任与肖风先生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事项。于2015年5月6日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公告沈阳、聂挺进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于2015年8月11日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公告李志惠任公司总经理的事项。

 本报告期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因工作需要,刘树军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任命袁庆伟女士为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庆伟女士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没有发生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任何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 遵循国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

 (2) 维护持有人利益,不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承诺交易量;

 (3) 以券商服务质量作为席位选择和佣金分配的标准。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1) 投资管理部、市场部

 a、专员与券商联系商讨合作意向,根据公司及基金法律文件中对券商席位的选择标准,并参考中央交易室主管的建议,确定新基金租用或基金新租用席位的所属券商以及(主)席位。

 b、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2) 中央交易室

 a、专员将我公司格式版本的《证券交易席位使用协议》发送给券商相关业务联系人。

 b、券商对我公司提供的协议有修改意见的,其内容若涉及投资管理部、市场部、运营保障部的,由专员分别将此内容发送给上述部门审议,并由专员将我公司各职能部门反馈的意见与券商进行商议,形成一致意见后完成协议初稿,交我公司监察稽核部审核。

 c、对券商和我公司双方同意的协议文本进行签字盖章。我公司盖章程序,由专员填写合同流转单,分别送达投资管理部、市场部、运营保障部、监察稽核部签字,最后盖章。

 3、本基金报告期内券商交易单元变更情况:

 (1)新增券商交易单元:安信证券(上交所交易单元和深交所交易单元)、方正证券(深交所交易单元)、国金证券(深交所交易单元)、长江证券(上交所交易单元)、华创证券(深交所交易单元);

 (2)上表中所列交易单元均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用。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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